晶碩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
(115/03/16 14:13:12)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6491)晶碩-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3/16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0,171,193,500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5/03/17~115/05/15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2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240.00~300.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54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不適用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第一案
案 由:本公司第一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案,提請 討論。
說 明:
1.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擬依證交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金管會發布『上市上
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之規定,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本公司股份,相關事項說明如下:
(1)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予員工。
(2)買回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
(3)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新台幣360,000仟元(以每股最高300元買進1,200,000股)。
(4)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自115年3月17日至115年5月15日止;預計買回1,200,000股。
(5)買回之區間新台幣240元至300元,惟若買回期間內,本公司股價低於所訂買回區間價格之下限
240元時價格,將繼續執行買回股份,承銷商價格意見書,請參閱附件。
(6)買回之方式:自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2.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二條及第十條規定,擬訂本公司「第一次買回股份轉
讓員工辦法」,請參閱附件。
3.本案通過後,董事會擬出具「不影響本公司財務狀況及資本維持之聲明書」,請參閱附件。
4.本案經董事會通過後,若有其他未盡事宜,擬請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決 議:經主席徵詢出席董事全體無異議照案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
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 與其他
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5年內,授權董事長一次或分次轉
讓予員工。

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之員工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長同意之本公司及直接或間
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包括海外子公司)員工,得依本辦法第
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第五條 本公司依據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工作績效表現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事項,並兼顧認股
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訂定員工得認購股數標準,
實際具體認購資格及認購數量由董事會決議。惟認股人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
審議後呈送董事會決議;認股人非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審議後呈送董事會決議。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
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
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或減少比率調整之。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
調整後轉讓價格 = 每股實際平均買回價格 × (公司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時之普通股股份總數 ÷ 公司
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之普通股股份總數)

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
同。

第九條 轉讓之對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至認購繳款截止日之期間內主動申請離職,或經公司通知資
遣或解僱者,即喪失認購資格。員工於繳款期限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論;認購不足之餘
額,可於下次認購作業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並依認股人身分提報審計委員會或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議
後呈報董事會決議。

第十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本辦法於民國一一五年三月十六日訂定。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一、本公司經115年3月16日召開之中華民國一一五年第二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
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
司股份1,2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一點五四,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
本公司流動資產之百分之五點五一,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
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九人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依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評估意見,本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其決策過程具
合法性,價格區間之訂定及對公司財務狀況之影響在合理範圍內,尚無重大異常情事。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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