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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0)錦明-本公司董事會修訂115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部分條文
1.事實發生日:115/09/07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5/08/11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本公司115年08月11日公告董事會決議通過發行民國115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 及認股辦法。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依115年09月07日董事會決議修訂本公司 「115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部分條文。 (2)修訂前條文 六、認股條件 2.權利期間 (2)認股權人自被授與認股權憑證屆滿1年後,可按下列時程及比例行使認股權: 認股權憑證執行時程 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屆滿1年 35% 屆滿2年 70% 屆滿3年 100% (3)修訂後條文 六、認股條件 2.權利期間 (2)認股權人自被授與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可按下列時程及比例行使認股權: 認股權憑證執行時程 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屆滿2年 35% 屆滿3年 70% 屆滿4年 100%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對本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