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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4)霖宏-公告霖宏股份有限公司國內第二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簡稱:霖宏二,代碼:54642)發行公司行使債券贖回權暨訂於115年11月30日終止櫃檯買賣等相關事宜。
內容:依霖宏二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發行公司於115年10月30日至115年11月29日行使債券贖回權,贖回權價格為債券面額之100.0000% 一、依本公司發行國內第二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簡稱: 霖宏二,債券代號: 54642)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連續三十個營業日超過當時轉換價格達30%(含)以上時,本公司得於其後三十個營業日內,以掛號寄發一份三十日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發信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且前述期間不得為本轉換公司債之停止轉換期間)予債券持有人(以「債券收回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券持有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轉換公司債之債券持有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並函請櫃買中心公告。本公司執行收回請求,應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按債券面額以現金贖回其流通在外之本轉換公司債。 二、本轉換公司債收回相關事宜如下: (一)、掛號寄發債券收回通知書日期:115年10月30日 (二)、通知及受理轉換公司債收回期間:115年10月30日至115年11月29日 (三)、轉換公司債收回基準日:115年11月29日 (四)、轉換公司債終止櫃檯買賣日期:115年11月30日 (五)、收回價款發放日:115年12月4日 三、債券收回手續: (一)、債券收回期間自115年10月30日起至115年11月29日止。本轉換債採無實體發行,凡持有本轉換債而欲行使收回之債權人,自債券收回之前一營業日至屆滿之前一營業日止(即自民國115年10月29日起至民國115年11月27日止),向往來券商申請辦理收回手續。 (二)、債權人請檢附1.證券存摺2.『有價證券轉(交)換/買(贖/賣)回/註銷/認股/履約/兌回帳簿劃撥作業申請書』(註明贖回)並加蓋集保帳戶印鑑,至往來證券商辦理債券收回手續。 (三)、如債券持有人不欲公司行使贖回權,擬請求將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普通股,最遲應於115年12月01日前至往來證券商辦理轉換手續。 四、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包括地址及電話):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大同區敦化南路二段97號B2,02-27023999 警語:請投資人注意,具有請求轉換資格者,如未於115年12月01日前以書面請求轉換,本公司將按面額計算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