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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中福-(補充1150522重大訊息)公告本公司採權益法投資公司改選董事、監察人並選任新任董事長
1.事實發生日:115/06/02 2.公司名稱:福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不適用 4.相互持股比例:本公司持股49% 5.發生緣由: 一.本公司採權益法投資公司即福興公司前經由受推舉代行董事長 職權之董事(法人股東中福整合行銷(股)公司指派代表人董事吳 美秀)召集115年05月06日董事會,監察人復亦列席,董事 會當場為解決福興公司未提送合法合規財報予中福公司,致中 福公司財報有爭議而停止交易之問題,出席董事一致同意推選 福興公司董事陳建(本公司董事長)任福興公司董事長,且並決 議委任會計師為查核、召集股東臨時會等項。 二.承上,本公司董事長陳建受福興公司董事會推選為福興公司董 事長當(06)日即依法重訊公告,並陸續辦理下列事項: 1.針對115 年05 月07 日接獲通知,黃立中已非福興公司負 責人,卻於115 年05月07日將福興公司所持有法蘭絲公 司部分股份轉讓至其夫人林○?個人名下之案件,本公司董 事長陳建於115年05月11日發送福興公司函,致所有金融 機構與證券公司、法蘭絲公司等,通知福興公司已變更負責 人,不應繼續配合黃立中持福興公司舊有公司印鑑大、小章 動支、移轉福興公司財產。 2.本公司董事長陳建續於115年05月11日依福興公司115年 05月06日董事會決議,寄發福興公司115年05月22日股 東臨時會召集通知。 3.本公司董事長陳建於115年05月14日發送福興公司函, 致黃立中及其所控之杰亨實業(股)公司,通知福興公司既已 變更負責人,黃立中無權動支、移轉福興公司之現金、股票 等財產,並請求黃立中移交所有福興公司財務、業務資料, 另並通知杰亨實業(股)公司返還福興公司持股,且返還前不 得為買賣、移轉、行使信託、行使受託、設定質權及其他一 切處分行為,以維護福興公司及全體股東權益。 4.福興公司其他二位董事(法人股東中福整合行銷(股)公司指 派代表人董事吳美秀、黃宇鋒)提出個人身分證文件、願任 同意書等申請董事變更資料之後,陳建董事長即委辦變更福 興公司董事暨董事長,以及公司印鑑大、小章變更報備等申 請之送件。 三.承上,陳建董事長研擬登記完成後即著手製作福興公司合法合 規財報,期儘速使中福公司恢復交易;然,法人股東中福整合行 銷(股)公司指派代表人董事吳美秀及其委任陳鼎正律師於 115 年05月22日福興公司股東臨時會開會之前,突告稱其等與黃 立中達成協議,故法人股東中福整合行銷(股)公司將改派黃立中 及其指定之人出任福興公司董事2席(按福興公司董事席次共 3席),之後也會改選黃立中再任福興公司董事長。 四.嗣吳美秀以法人股東中福整合行銷(股)公司負責人身分,依公司 法第173條之1規定召集福興公司115年06月02日之股東臨 時會改選董事、監察人,並於今(02)日選出新任董事黃立中(自 然人)、中福整合行銷(股)公司指派代表人董事李士驊及本公司 指派代表人董事林志蓁,監察人則為王百佑。上開股東臨時會 會後旋召開福興公司新一屆第一次董事會推選董事長,由黃立 中(自然人)獲過半董事(2席)同意當選新任董事長。 五.至此,福興公司財報事項將由黃立中繼續負責,本公司及所指 派代表人董事將繼續督促福興公司儘速提出其114 年度經董事 會通過且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以及其115 年第一季 財務報表與相關財務資訊,待取得後,續請簽證會計師執行查 核/核閱並提出更新查核/核閱意見。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前開事項完成,另依法公告之。另,本公司對中福整合行銷(股)公司 持有福興公司過半股份事,提出異議,認福興股份交易案乃非常規 交易及特別背信,均已提告民事案件並在商業法院審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