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業醫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實施第二次庫藏股買回
(115/05/06 20: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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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4)承業醫-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實施第二次庫藏股買回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5/06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5,461,571,281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5/05/07~115/07/05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5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30.00~46.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0.77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五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無此情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本公司第七屆第二十一次董事會議決議通過自集中交易市場於每股新台幣30元至46元之間,以新台幣
69,000仟元作為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買回本公司普通股,預定買回股數為1,500,000股。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承業生醫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士氣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
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第二條: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
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轉讓期間)
第三條: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受讓人之資格)
第四條:股份轉讓之對象,係於員工認股基準日仍在職(含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表決權股
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海內外子公司人員)之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轉讓之對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至認購繳款截止日期間離職(或留職停薪)者,喪失認購資格。兼職員
工、臨時性員工、短期工讀生及委外勞工均不適用本辦法。
(員工得認購股數﹚
第五條:本公司依據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訂定員工得受讓股數,並須兼
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實際具體認購資格及認
購數量由董事會決議,不得授權董事長決定。另公司應依附件一適用情形明定相關審核程序。
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繳款者,則以棄權論,認購不足之餘額,由董事會決議另洽其他員工認
購之。
(轉換之程序)
第六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
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第七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
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範圍內調整之。或依據本公司章程規定,以低於實際買回
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者,應於轉讓前,提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
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應於該次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說明「上市上櫃公司買
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0條之1規定事項,始得辦理。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第八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
同。
第九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0.77%,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
1.38%,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綜上評估,承業生醫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其決策過程具合法性,
價格區間之訂定及對公司財務狀況之影響在合理範圍內,尚無重大異常情事。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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