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成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本公司股份事宜
(115/08/07 17:50:17)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6239)力成-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本公司股份事宜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8/07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47,961,609,111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5/08/10~115/09/30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0,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250.00~350.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32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五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1)實際買回股份期間:110/11/30 ~ 111/01/26 、預定買回股數(股):20000000 、實際已買回股
數(股):20000000 、執行情形(實際已買回股數占預定買回股數%):100.00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無。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摘錄)
案(七):本公司擬依相關法令及公司辦法買進本公司股份並轉讓予員工,以激勵
員工士氣並留任優秀人才,提請 核議。
說明:
1.本次作業係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
法及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等相關法令及公司內部辦法之規定辦理。
2.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士氣、提升員工向心力並留任優秀人才,擬自證券集中交易
市場買回本公司普通股股份,並依法及依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轉讓
予員工。
買回條件如下:
(1)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2)買回股份種類:本公司普通股。
(3)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本次預計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依預定買回最高
價格每股新台幣350元及預定買回股數10,000張,即10,000,000股估算,約為
新台幣3,500,000,000元。依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前最近期依法公開並經會計師
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計算,本公司依法得買回股份之金額上限為
新台幣47,961,609仟元;本次預計買回總金額上限不得逾前開法定限額。
(4)預定買回期間:自民國115年8月10日起至民國115年9月30日止。
(5)預定買回數量:10,000張,即10,000,000股。其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之比例1.317%。
(6)買回之價格區間:每股新台幣250元至350元。惟若本公司股價低於前開價格
區間之下限時,仍得繼續買回。
(7)買回方式:自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8)轉讓期間及轉讓方式:本次買回股份應依法並依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
辦法」於買回之日起五年內分次轉讓予員工。
3.董事會聲明書及價格合理性意見: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規定,
本公司應出具董事會已考量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書,
並取得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合理性之評估意見,作為本次買回
股份申報及公告文件之一部分。
4.授權事項:
(1)本次買回本公司股份並轉讓予員工相關事宜,除依法令、主管機關規定或
本董事會決議內容應由董事會決議或另行提報董事會決議者外,擬授權董事長或
其指定之人,在本董事會決議之買回目的、股份種類、買回總金額上限、預定
買回期間及數量、買回價格區間、買回方式及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所定範圍內,依相關法令規範,辦理本案公告申報、委任證券經紀商、簽署及
申報相關文件、執行買回、辦理庫藏股轉讓予員工及其他一切必要或相關事項。
(2)本項授權之執行,應以不逾越本董事會決議內容、公開資訊觀測站申報公告
內容及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為限;如因法令變更、主管機關或證券
交易所指示、市場交易限制、除權息及停止過戶相關規定、庫藏股買回期間限制
或其他客觀情事變更,而有調整實際執行時程、暫緩或停止買回、或配合辦理
相關更正、補正、公告申報及其他必要程序之需要者,亦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
之人依法辦理。惟涉及買回目的變更、買回期間屆滿後仍須再行買回、買回數量、
買回價格區間、買回總金額上限、買回方式、轉讓價格或其他依法應由董事會
決議之重要事項變更者,應依法另提董事會決議或辦理相關程序。
決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力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照顧員工、提昇員工向心力並依法辦理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事宜,
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
第三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及
其他相關法令,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
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
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轉讓期間:
買回之股份,擬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其實際認購
期間、繳款期限、交付日期、額度分配、遞延及其他執行細節,依相關法令規定
辦理;應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決議通過者,應依規定辦理。
第四條 受讓人之資格:
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仍在職之本公司正式全職員工,不包含兼職與定期契約人員,
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第五條 轉讓之程序:
員工得認購股數按員工職類、服務年資、職務貢獻、個人表現及績效考核等標準
訂定,並依本公司所定額度分配、遞延及造冊管理機制辦理。茲說明如下:
一、員工得認購股數名單及得認購股數,應依下列程序審核後,提報董事會決議
通過:
(一)轉讓對象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再提報董事
會決議通過;
(二)轉讓對象非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再提報董事會
決議通過。
二、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未認購股數之餘額,
不得由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其後續處理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
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經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
轉讓審核程序及其他相關作業事項,依本辦法第五條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不低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
讓前,如遇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減比率調整之。
若擬以低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應符合「上市上櫃公司買回
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之一及本公司章程之規定,並經股東會特別決議通過後
始得辦理。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
調整後轉讓價格=每股實際平均買回價格×(公司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時之普通股
股份總數÷公司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之普通股股份總數)
第八條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其權利義務與
原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 本公司依本辦法買回並擬轉讓予員工之股份,應自買回之日起五年內
全數轉讓。逾期未轉讓部分,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註銷股份變更
登記。本公司買回之股份於未轉讓前,不得質押,且不得享有股東權利。
第十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修訂時,亦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計委員會、股東會或辦理公告
申報者,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公司應將董事會買回股份之決議與執行情形,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
報告;其因故未買回股份者,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1.317%,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
僅占本公司115年3月31日止合併流動資產之7.40%,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
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證券承銷商認為力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此次預計買回公司股份所訂定
之買回區間價格每股250元至每股350元,其對該公司之財務結構、
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及流動性比率等項目亦未產生
重大不利影響。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
 
 
•相關個股:  6239力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