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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映智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發行115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115/03/20 18:27:16) |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6563)映智-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發行115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3/20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發行,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 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由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1)以本公司全職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 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由董事長核定並經董事會同意後 認定之。如獲員工為經理人或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再提 報董事會決議。非配經理人、非具董事身分之員工,應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報 董事會決議。 (2)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56條之1第1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員工得 認購股數,加計該單一員工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本公司 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56條第1項規定發行員工認 股權憑證累計給予該單一員工之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 之一,惟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不受前述比率之限制。有關前述股 數之認定與計算悉依募發準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2,5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2,500,000股 7.認股價格: (1)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股 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之普通股 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2)若發行時,本公司已為上市或上櫃公司者,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當日普通股收 盤價。 8.認股權利期間: (一)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自發行日起算),該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 使之認股權利視同棄權,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二)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做其他方式之處分,但遇認股權人死 亡而繼承者不在此限。 (三)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下列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及 比例行使其認股權利: (1)自被授予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累計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為40%。 (2)自被授予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三年後,累計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為70%。 (3)自被授予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四年後,累計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為100%。 (四)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 失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及已具行使權而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 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一)自願離職、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或資遣生效日起6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 有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五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或資遣生效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二)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 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 (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並仍以認 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三)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6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未 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當日即視為喪失認股權利。 (四)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 以行使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 日期較晚者為主),60日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認股權 利。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 主),60日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五)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特別 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60日內行使 認股權利,但若遇有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五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 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 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六)解僱 認股權人如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而遭公司解雇者,其已授予之認股權 憑證,於解僱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七)調職 如認股權人自行請調至本公司之關係企業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 。惟因本公司營運所需轉任至關係企業並經董事長核定者,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 利義務均不受調職之影響。 (八)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11.其他認股條件: 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或經本公司收回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 發行。 12.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之。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 券換發普通股股份、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外,遇有本公司普 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包含以募集發行或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 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 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於新股發行除權基準日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 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之認購價格=調整前之認股價格X〔已發行股數 +(每股繳款金額x新股發行股數 ÷每股時價)〕÷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面額變 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1)如為合併或受讓增資則於合併或受讓基準日調整。如為股票分割則為分割基準日 。如係採詢價圈購辦理之現金增資或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因無除權基 準日,則於股款繳足日調整。如係採私募辦理金增資,因無除權基準日,則於私募 交付日調整。 (2)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含已私募股份),並應減除本公司已買回 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3)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該繳款金額為零。若係屬合併增資 發行新股者,則其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依消滅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 核閱之財務報表計算之每股淨值乘以換股比例。如係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則每 股繳款金額為受讓之他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計算之每股淨 值乘以換股比例。 (4)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於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 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股票普 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之普通股加權 平均成交價格,且不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為時價 。股票上巿(櫃)掛牌日後,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一、 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5)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6)調整後之認股價格低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時,認股價格應於除息基 準日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 (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佔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 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 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之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低 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為時價。股票上市(櫃)掛牌日 後,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 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法定減資(如庫藏股及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註銷)之 減資致普通股減少時,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 五入) ,並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於新股換 發基準日調整之: (1)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2)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每股退還現金金額÷減資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3)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面額變更後已發行 普通股股數)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本條第(五)項所定暫停權利行使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 項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提出認股申請。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於指定期間至指定銀行繳納 股款,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認股權人逾期未至指定銀行繳納 股款者,提出申請之認股權數額即視為放棄。 (三)本公司於收足股款後,指示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將其認購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 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交付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股票。 (四)新發行之普通股股票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買賣。 (五)本公司所交付予員工之認股權憑證,每年度於以下期間不得行使認股權: (1)發行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 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 (2)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 (3)決定合併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之日起至合併基準日止;或決定分割基準日之董事會 召開之日起至分割基準日止;或決定有償配股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之日起至有償配股 基準日止。 (4)其他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六)本公司應於每季至少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一次;惟當年度 若遇無償配股基準日或現金增資認股除權基準日時,得衡酌調整變更登記時間。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認股權行使後,本公司所交付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票相同 。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1)簽約及保密 (一)本公司完成法定發行程序後,即由承辦單位通知認股權人簽署「115年度第一次員 工認股權憑證發放承諾書」。 (二)認股權人依通知完成簽署後,即取得受領權利;未依規定完成簽署者,即視同放 棄受領權利。 (三)凡經簽署第一項「115年度第1一員工認股權憑證發放承諾書」後之認股權人,均 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洩漏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 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公司有權就尚未行使之認股權予以註銷。 (2)稅賦 認股權人應負擔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其交易所產生之稅賦,按當時中華民國之稅 法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主 管機關核准後生效,認股權憑證發行前如有修正時亦同。 (二)本公司在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前為配合主管機關建議或因應法令變更而需修正者 ,得授權董事長先行修正,嗣後再提報董事會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 過二分之一同意追認。 (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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