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精材限制員工權利增資新股訂10/14起上櫃並採無實體方式發行
(115/10/08 09:44:13)

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

(3467)台灣精材-本公司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增資新股發放暨上櫃買賣日期公告

一、本公司於民國114年6月25日經股東常會決議通過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8月18日金管證發字第1140353220號函申報生效。本次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普通股共計450,000股,發行價格10元,業經經濟部115年9月17日經授商字第11530733000號函核准變更登記在案。
二、本次增資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原已發行之股份:普通股31,106,569股,每股面額10元,計新台幣311,065,690元。
(二)本次增資發行新股:限制員工權利普通股450,000股,每股面額10元,計新台幣4,500,000元。
(三)增資後普通股股數:普通股31,556,569股,每股面額10元,計新台幣315,565,690元。
(四)增資新股權利義務:本次發行之股份為普通股,除依發行辦法規定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外,其他權利與本公司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五) 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之權利限制情形:
1.除繼承外,員工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抵押、轉讓、贈與、質押、請求公司買回,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其它權利包括但不限於:現金股息、股票股利、資本公積受配權、現金增資認股權、表決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相關作業方式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3.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於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及選舉權等權利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4.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公司法第165條第3項所訂股東會停止過戶期間、或其它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此期間達成既得條件之員工,其既得股票解除限制時間及程序依信託保管契約或相關法規規定執行之。
5.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應辦理股票信託保管且於既得條件未成就前,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6.於既得日前如本公司辦理現金減資等非因法定減資之減少資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依減資比例註銷。如係現金減資,因此退還之現金應交付信託,依信託保管契約或相關法規規定執行之。
三、本次增資新股預訂於115年10月14日上櫃並採無實體方式發行並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信託保管。
四、股務代理機構: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106045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67號地下1樓,電話:(02)2586-5859)。
五、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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