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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5)廣運-陳俊銘個人對本公司提起之民事訴訟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決勝訴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陳俊銘 被告:本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1年度重訴字第64號 4.事實發生日:114/10/29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陳俊銘個人訴請法院裁判請求本公司返還其人民幣 15,000仟元及延遲支付利息。 6.處理過程: 今日收到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確定為依第一審判決 如下: (1)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 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