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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8)全台-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第二十一次買回本公司股份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12/11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140,081,678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4/12/12~115/02/11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7,4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20.00~30.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4.70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無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本公司於114年12月11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士氣,進而提高經營績效,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委員會發佈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買回本公司之
普通股7,400,000股,並轉讓予員工。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全台晶像股份有限公司 114年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114年12月11日訂定 第一條 本公司為 激勵員工士氣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 第一款及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 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 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法令 規定外,悉依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
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 日起五年內, 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逾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 應依法 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在職之本公司及國內外從屬公司 (依據 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第一項定義)員工(係指全職之正式員工) ,得依本辦法第五 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轉讓之對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至認股繳款截止日期間離 職者,喪失認購資格。 第五條 由相關單位按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個人表現、績效及對公 司 之特殊貢獻等標準,並考量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 認購股數 之上限等因素,擬訂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數,並由董事長核定之。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 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 份。 二、報奉董事長核定後公佈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 權利 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但經理人得認購之股數需經薪酬委員會審核 並經董事會同 意。 三、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認購不足之餘額, 得由董 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 四、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計算至新台幣分為止, 以下捨去不 計)為轉讓價格,但依本公司章程規定本公司得於轉讓 前提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有代表已發 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 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後,將買回股份以低 於實際買回股份之 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並應於該次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 「上市 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0條之1規定事項,始得辦理; 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 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或 減少比率調整之。 調整後轉讓價格=實際 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申報買回股份時已發行之 普通股總數÷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已發行 之普通股總數 第八條 本次買回轉讓股份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 餘 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修訂時亦同。 第十 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本公司董事會聲明本次買回股份總數,僅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4.70%, 且買回股份所需金 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7.47%,不影響本公司 財務狀況及資本之維持,並已出具聲明書。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評估意見: 全台晶像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買回價格區間在規定計算之 範圍內, 價格區間之訂定應屬合理,對該公司財務方面尚無重大影響。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