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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7)閎康-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發行私募普通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5/08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9月12日金管證發字第1120383220號令規定辦理,應募人以策略性投資人為限,擬授權董事會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9月12日金管證發字第1120383220號令規定及對公司未來之營運能產生直接或間接助益者為首要考量之各項特定人中擇定之。 4.私募股數或張數:不超過5,000仟股。 5.得私募額度:本次私募普通股案,於5,000仟股普通股額度內,擬自股東常會決議本私募案之日起一年內預計1次或分次辦理,分次發行以不超過三次為限。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普通股參考價格係依定價日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與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以上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 (2).本次私募普通股實際發行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訂定私募價格之依據,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訂定實際發行價格時,不得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 (3).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係遵循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並參考本公司經營績效、未來展望及最近股價,其訂定方式應屬合理。 (4).實際定價日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定特定人情形決定之。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償還銀行借款,藉由改善公司財務結構,強化本公司競爭力、提升營運效能,對股東權益有正面助益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私募具有迅速簡便之特性,以利達成引進策略性投資人之目的,且私募有價證券有三年內限制轉讓之規定,更可確保本公司與策略性投資人間之長期合作關係;另透過授權董事會視公司營運實際需求辦理私募,亦將有效提高本公司籌資之機動性與靈活性。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實際定價日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定特定人情形決定之。 11.參考價格:本次私募普通股參考價格係依定價日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與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以上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本次私募普通股實際發行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訂定私募價格之依據,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訂定實際發行價格時,不得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原有普通股股份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規定,除符合該條文規定之轉讓對象及條件外,於交付日或劃撥日起滿三年始得自由轉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私募計畫之主要內容,除私募訂價成數外,包括實際發行價格、發行股數、發行條件、發行時間、計畫項目、募集金額、應募人之選擇、預計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之效益等相關事項,暨其他一切有關發行計畫之事項,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調整、訂定及辦理,未來如因主管機關指示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因客觀環境需要變更時,亦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除上述授權範圍外,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代表本公司簽署、商議、變更一切有關私募普通股之契約及文件,並授權董事長為本公司辦理一切有關發行私募普通股所需之未盡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