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宇-KY 公告本公司修訂115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115/08/05 17: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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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1)環宇-KY-公告本公司修訂115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1.事實發生日:115/08/05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5/03/03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擬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應主管機關要求,修訂第三條員工資格
條件及第七條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部份條
款內容,業已提報董事會追認。
(2)修正後條文如下:
一、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
向心力,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中華民國公司法第二
百六十七條第九項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外國發行人募集
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及準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
理準則」第四章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
法(以下稱「本辦法」)。
二、申報及發行期間
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申報辦理,並於主管機關申
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一次或分次發行。
三、員工之資格條件及獲配股數
(一)以本公司及本公司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全職或兼職員工為
限,所稱控制或從屬公司,依金管證發字第1070121068號令,係依
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
條之九第二項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之標準認定之。「全職」及
「兼職」員工之定義如下:
1.全職員工:受本公司或本公司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僱用,並依
聘僱合約執行交付之工作,定期支領薪資者。
2.兼職員工:受本公司或本公司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僱用之計時
性人員、部分工時人員(即每週工時小於法定工時者)或特定性定期
契約人員,並依定期聘僱合約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支領薪資者。
(二)實際得為獲配之員工及其得獲配股份數量,將參酌依年資、職
級、工作績效考核、整體貢獻及特殊功績等因素擬定之分配標準,
由總經理核定後,提報董事會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
過半數同意,惟具董事及(或)經理人身分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
同意;非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獲
配員工及其得獲配股份數量之參酌標準如下:
1.年度績效考核成績達平均成績以上。
2.因專案工作表現優良,或對公司具有重大貢獻。
3.經部門主管提報認為有利於公司營運成長。
4.具有公司所需之特殊工作技能。
5.年度績優員工。
(三)單一員工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加計其累計被給予本公司
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
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其累計被給予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
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之員工認股權
憑證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四、發行總數
依本辦法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為普通股1,000,000股,每股票面
金額新台幣10元,發行總額新台幣10,000,000元。
五、認股條件
(一)發行價格:每股以新台幣0元發行,即無現金對價之無償配發
予員工。
(二)既得條件:員工自被給予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屆滿下述時程仍
在職,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1.獲配屆滿一年,可既得股份比例50%。
2.獲配屆滿二年,可既得股份比例50%。
3.員工自獲配本公司給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
或工作規則等情事,或違反本辦法規定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達成既
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予以無償收回並辦理註銷。
本辦法所稱給予、獲配及屆滿時程起算日為當次增資基準日。
(三)發行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新股。
(四)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時,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或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之解僱:
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生效日起即視為未符既得條件
,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2.退休:
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自退休日起視為未符既得條件
,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3.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
,經由本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益,惟既得期間條件應按留職停薪期間,
往後遞延。
4.一般死亡:
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未符既得條件
,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5.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
員工權利新股,於離職日起視為全數達成既得條件。
(2) 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繼承人所繼承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於被繼承員工死亡當日起視為全數達成既得條件。
6.資遣或因其他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終止勞動契約者:
因遭本公司資遣或因其他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終止勞動契約時,未
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自資遣或終止勞動契約生效日起即
視為未符既得條件,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7.調職: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總經理或其授權主管核定須調動至本公司國內外
控制從屬公司(或從屬公司間之調動),其已授予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
權利義務均不受影響。員工調動至非本公司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者,
準用本條第(四)項第6款規定。
8.其他非屬上列之原因者,授權總經理核定其達成既得條件比例及時限
,並報請董事會追認。
9.本辦法所列終止勞動契約之規定,其定義依員工之勞動契約所應適用
之準據法解釋。
(五)員工依本辦法獲配新股後,如因併購,本公司將為被合併消滅公
司、被分割公司或被收購公司時,員工於併購基準日之停止過戶/利益基
準日前一日,其尚受限制之股份視同全數達成既得條件。
六、獲配新股之程序
(一)員工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本公司將於增資基準日將其獲
配之股數依相關法令規定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
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二)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七、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本辦法所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員工獲配新股後,於未達既得條件前
受限制之權利如下:
(一)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出售、抵押、轉讓、贈與、質押,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二)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投票權等由信託及保管機構依信託
、保管契約執行之。
除前述限制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
件前之其他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股息、紅利及資本公積之受配權、現
金增資之認股權及表決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但自
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
分派基準日止,此期間如遇有依本辦法本公司得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
註銷之情形者,其未達成既得條件之股票不享有配股配息權利。
八、其他重要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一)本公司依本辦法所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達成既得條件前
,其國籍為中華民國籍之員工以股票信託方式保管,其他國籍之員工則
以委任保管銀行方式保管。
(二)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
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前如有修改時亦同
。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
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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