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7820)立盈-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買回庫藏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8/06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864,737,742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5/08/07~115/10/06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3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95.00~150.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0.79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五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無此情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案由六:本公司擬買回已發行普通股案,謹提請 討論。 說 明:1.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買回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以供轉 讓予員工。 2.本次買回庫藏股之相關事項如下: (1)買回目的:為轉讓股份予員工。 (2)買回股份種類:已發行之普通股。 (3)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依相關法令規定,買回股份總金額不超過保留盈餘加已實現之資本公積, 故上限為不超過新台幣864,737,742元整。本次買回股份之所需金額上限為新台幣45,000,000元。 (4)預定買回期間:自申報之日起算二個月內執行完畢,預計自115年08月07日起至115年10月06日 止。 (5)預定買回數量:300仟股。 (6)預定買回價格區間:每股新台幣95元至150元之間,惟當公司股價低於所定買回區間價格下限 時,公司仍可繼續執行買回股份。本公司業已委請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次買回股份價格出具 合理性評估意見,請詳附件八。 (7)買回方式:自櫃檯買賣市場買回。 (8)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數量:0股。 (9)申報前五年內買回本公司股份之情形:無此情形。 (10)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無此情形。 3.本次擬買回股份總數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0.79%,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最近一期 經會計師核閱財務報表流動資產之4.17%,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 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4.本次買回之股份,擬訂定「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請詳附件九。 5.依據公司財務狀況,擬請董事會同意出具「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書」,請詳附件十。 6.於相關法令許可範圍內,全權授權董事長及其指定之人辦理公告、申報及相關執行庫藏股買回等 事宜;如遇法令更新、或應主管機關要求而需修正時,亦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7.本案業經115年08月06日審計委員會審議通過。 決 議:本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同意照案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第一條 目的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 辦法。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本公司轉讓予員工之股份均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 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轉讓期間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為限,得一次或分次轉讓。 第四條 受讓人之資格 依本辦法得轉讓之員工,係於認購基準日前正式任職於本公司之全職員工。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 員工得認購股數係依據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個人表現及績效、對公司之特殊貢獻,並兼顧認股基 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上限等因素決定。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經薪 資報酬委員會審議,再提董事會決議;非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董事會決 議。 第六條 轉讓之程序 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 依董事會之決議,申報、公告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 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 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 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 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應按發行股份增減比率調整之(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止)。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如下: 調整後轉讓價格=每股實際平均買回價格x(公司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時之普通股股份總數÷公司轉讓買 回股份予員工前之普通股股份總數)。 第八條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 稅捐負擔及過戶程序 庫藏股轉讓予認購之員工,應依法繳納相關稅捐後始得辦理過戶作業。 第十條 其他權利義務事項 本公司為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庫藏股,應自買回之日起五年內全數轉讓,逾期未轉讓部分,視 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 發布與生效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公司相關管理規範及相關主管機關法令;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實 施,修正時亦同。 第十二條 增修記錄 第一次訂立於中華民國115年8月6日。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一、本公司經民國115年8月6日第五屆第十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 一之同意通過,決議自櫃檯買賣市場買回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預定買回股份總數為300,000股, 預定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為新臺幣45,000,000元。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0.79,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 司流動資產之百分之4.17(依115年第二季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表),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 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九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 明。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依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評估意見,本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計劃之買回區間價格尚稱合理且符合有 關規定,另對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權益報酬率、速動比率、 流動比率及現金流量狀況之影響性,經評估對本公司之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