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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92)建暐-公告本公司獨立董事對董事會討論案表示保留意見
1.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之日期:114/10/23 2.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之議決事項(請輸入〝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董事會 3.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成員姓名及簡歷:獨立董事-王鴻圖董事 4.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議案:本公司終止113/9/19所簽訂地面型太陽光電系統工程合約 5.前揭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成員表示反對或保留之意見: 第一案 本席是獨立董事王鴻圖,有關本公司擬終止「民雄鄉第11、16號公墓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暨遷葬整地標租案」之承攬,本席依證交法第14條之3,對本案提出「保留意見」,保留原因說明如下: 1.第一案與業主「恩雋股份有限公司」高達7.2億合約終止,第二案與下包商「順昇興業」3.14億合約終止,第三案與下包商「瑞榮昌公司」1.68億合約終止,此等合約應一併委請律師審閱,免有失察之虞。 2.對恩雋公司至今進度只達成整地完成階段,本公司只收取其第一期簽約工程款3631萬元,但本公司卻已支付給順昇興業公司6294萬元,及支付給瑞榮昌公司3389萬元,共計已支付9683萬元,收付差異達6052萬元,且時間已逾一年,潛存風險,應謀求檢討改善。 3.故依第一案本公司擬退還恩雋公司3631萬元之前,既然本工案將協議全面終止,為確保本公司權益,避免風險,應於前述已付下包商共9683萬元全數收回之後,再行退還3631萬元予恩雋公司。 4.為確保本公司權益,重要契約終止協議(契約)時,必須上下游四方同時到場親簽用印並當場各取回正本,更應確認印鑑與原始合約相同,以及是否是公司經濟部登記印鑑章,以免衍生法律爭議問題。 獨立董事 王鴻圖 民國114年10月23日 第二案 本席是獨立董事王鴻圖,對本案亦如同第一案提出「保留意見」,原因詳如本席在第一案之說明。 再者,順昇興業允諾支付本公司利潤分攤款2400萬元,亦應促請該公司先行開立本票交付予本公司。 獨立董事 王鴻圖 民國114年10月23日 第三案 本席是獨立董事王鴻圖,對本案亦如同第一案提出「保留意見」,原因詳如本席在第一案之說明。 獨立董事 王鴻圖 民國114年10月23日 6.因應措施:依規定發布重大訊息。 7.其他應敘明事項:議案皆經全體具表決權出席董事表決過半數同意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