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品軒鍊金廠違反證交法,遭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72萬元
(110/05/07 08:37:58)

處金品軒鍊金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0年5月6 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金品軒鍊金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品軒公司)負責人蘇OO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項、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3條第1款規定。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金品軒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項及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3條第1款規定,於109年會計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截止日為110年4月30日,遇勞動節補假順延至110年5月3日)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109年度財務報告,且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公告申報109年第2季財務報告,經本會處以罰鍰,並數次限期補行公告申報,惟屆期仍未辦理。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就金品軒公司之上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72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