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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22)可寧衛*-公告可寧衛*股份有限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簡稱:可寧衛二,代碼:84222)發行公司行使債券贖回權暨訂於115年11月27日終止櫃檯買賣等相關事宜。
內容:依可寧衛二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發行公司於115年10月28日至115年11月26日行使債券贖回權,贖回權價格為債券面額之100.0000% (一)、依可寧衛股份有限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本轉換公司債自114年7月8日起(發行滿三個月翌日起)至119年2月26日止(發行期間屆滿前四十日止),若本債券流通在外餘額低於原發行總面額之百分之十時,本公司得於其後任何時間,以掛號寄發一份三十日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發信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且前述期間不得為本轉換公司債之停止轉換期間)予債券持有人(以「債券收回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券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轉換公司債之持有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贖回價格訂為本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其債券持有人之本轉換公司債,並函請櫃買中心公告本公司。本公司執行收回請求時,應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其該債券持有人之本轉換公司債。 (二)、若債權人於「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權收回基準日前,未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已郵戳日為憑)者,本公司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預計於115年12月3日)按債券面額以現金贖回。 (三)、通知及受理轉換公司債贖回期間:115年10月28日至115年11月26日 (四)、轉換公司債收回基準日:115年11月26日 (五)、轉換公司債終止櫃檯買賣日期:115年11月27日 (六)、掛號寄發債券收回通知書日期:115年10月28日 (七)、債券收回手續: 請於債券收回期間檢附下列文件:(1)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申請書可至各證券商取得,註明:贖回,並填妥持有人之匯款銀行帳號及加蓋集保帳戶印鑑)(2)證券存摺,向往來券商辦理債券收回手續,由往來券商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集保公司」)提出申請,集保公司於接受申請後送交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且不得申請撤回。 (八)、如債券持有人不欲公司行使贖回權,擬請求將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普通股,最遲應於115年11月30日前至往來證券商辦理轉換手續。 (九)、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包括地址及電話): 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建國北路一段96號B1,電話:02-25048125)。 警語:請投資人注意,具有請求轉換資格者,如未於115年11月30日前以書面請求轉換,本公司將按面額計算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