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6033)一卡通-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1.事實發生日:115/06/25 2.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3.因應措施: (1)預計發行價格:無償發行。 (2)預計發行總額(股):不超過普通股5,593千股,每股面額10元。 (3)既得條件:符合本公司訂定之「115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下稱「發行辦法」)所定之個人績效、公司績效、服務條件,並無違反發行辦法相關規定。 A.發行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B.發行期間: (a)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日起二年內,得視實際需要,採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及相關發行作業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於達成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各款既得條件前訂定之。 (b)除配合主管機關規定或審查時程,應於116年1月1日~116年6月30日間完成首次發行。 (4)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員工經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如有未達成既得條件者,由本公司無償收回並予以註銷。其他各項情事處理方式,悉依本公司發行辦法辦理。 (5)其他發行條件:依發行辦法辦理。 (6)員工之資格條件: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即增資基準日)當日仍在職之本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限,可獲配人員為對公司營運具重大影響之策略性關鍵職位及績優人員,且不得有申誡或記過等紀錄。 (7)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不得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負擔,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其他權利受限制情形,依發行辦法辦理。 (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A.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期間應由本公司全權代理員工與股票信託/保管機構進行(包括但不限於)信託/保管契約之商議、簽署、修訂、展延、解除、終止,及信託/保管財產之交付、運用及處分指示。 B.於實際既得日當日,員工如有涉及違反金融相關法令規範或最低本刑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且法院最新判決結果為有罪,本公司應就其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予以保留暫不發放。暫扣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將於全案無罪判決確定時發還,如經有罪判決確定,則暫扣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不予發還,並辦理註銷。 C.員工終止或解除本公司之代理授權,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將向員工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辦理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發行,經於股東會決議通過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若於發行前經主管機關指示或相關法令規定修正需修訂本辦法時,需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後修訂之。惟如因應主管機關回覆時效要求修訂本辦法時,授權董事長依時效要求先行修訂,嗣後再提報董事會追認。 (2)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