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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9)國票金-代子公司國票綜合證券公告獨立董事對第四屆審計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臨時動議表示反對
1.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之日期:114/11/07 2.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之議決事項(請輸入〝董事會〞或 〝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審計委員會 3.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成員姓名及簡歷: 陳學彥先生/國票綜合證券(股)公司獨立董事 4.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議案: 吳瑋恩獨立董事提案:依民國114年9月2日、9月19日本委員會決議,提報員工申訴職 場不法侵害事件專案調查小組調查報告,依調查結果認定,本件職場不法侵害申訴不 成立,謹提請 核議。 5.前揭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成員表示反對或保留之意見: 陳學彥獨立董事表示反對,反對理由如下: 一、重啟調查不合法: (一)系爭申訴案件業依規定完成調查及處置程序,不論調查小組或處置小組成員均無 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之情事,並業於114年6月18日召開評議會議,認定被申訴人職場 不法侵害成立。 (二)依勞動主管機關闡釋,依法經處置小組獨立做成之決議,審計委員會無權逕予推 翻。審計委員會決議重啟調查,公然違背勞動法規之精神且侵害勞工循公正程序維護 正當權益之信賴。本席當時即予反對。 二、調查組織不合法: (一)不論依勞動部指引或是公司內規,均對調查小組之組織程序及成員結構設有明文 規範,吳獨董在審委會違法通過「重啟調查決議」復未經董事會同意之情況下,擔任 召集人並邀集四名律師充當「調查小組成員」,全無勞工代表,顯與內外部法規不符。 (二)吳瑋恩獨董與被申訴人同於耐斯集團關係企業任職,二者具高度利害關係,顯違 客觀中立原則。本人已再三提醒。 三、調查程序不合法: 重啟調查報告通篇僅有被申訴人一人說詞,既未調查證據,亦未訪談申訴人,完全未 踐行勞動部指引所要求之正當程序。 四、無重啟調查理由: 重啟調查報告未見提出新事實新證據。被申訴人於114年6月間經調查小組多次約詢時 間並合法通知賦予陳述之機會,被申訴人甚且曾委任2名律師到場向調查小組詢問案 情,但卻拒絕接受訪談亦不願提出任何說明,其既已受充分之程序保障,應無權在程 序終結後另事爭執。 有關本件職場不法侵害案,本席前已表示反對重啟調查;就本次提案人所陳之報告, 綜上理由,本席反對。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案劉江抱獨立董事、吳瑋恩獨立董事等二席贊成,陳學彥獨立董事一席反對,本案 表決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