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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1)寶得利-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發行私募普通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5/04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112年9月12日金管證發字第1120383220號令以及112年12月29日金管證發字第11203860674號修正之「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等相關函令規定之自然人及法人,並以有助於公司未來之營運能產生直接或間接助益者為首要考量。洽定特定人之相關事宜擬提請股東會全權授權董事長為之。 4.私募股數或張數:自決議日起一年內分三次辦理,總股數不超過30,000仟股之額度內。 5.得私募額度:總股數不超過30,000仟股。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不得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參考價格以下列2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 A.定價日前1、3或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實際訂價日及發行價格,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範圍內,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與市場狀況決定之。 (3)上述訂價方式及條件均符合法令規定及市場情況,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用於充實營運資金或其他因應本公司未來發展之資金需求。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考量資本市場公開募集市場狀況掌握不易,為確保增資之可行性、籌資之時效性、便利性及發行成本等因素,故以私募方式辦理。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反對或保留意見。 10.實際定價日: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規定全權辦理。 11.參考價格: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規定全權辦理。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規定全權辦理。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據證券交易法規定,本公司私募股票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之轉讓對象外,餘不得再賣出。本公司私募股票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當時狀況決定是否依相關規定向財團法人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取得核發上櫃標準之同意函後,向主管機關申報補辦公開發行,並申請上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私募發行普通股之權利、義務或任何與本次私募有關如有未盡事宜,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相關法令全權處理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