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應依出口市場選擇適用C/O類型,以提升案件處理效率
越南工商部於2026年3月25日發布第26/2026/TT-BCT號公告,修正工商部主管範圍內行政程序之分級、刪減及簡化措施。其中,關於貨物原產地證明(C/O)之簽發規定已於2026年8月1日生效。
越南工商部進出口局鄭氏秋賢(Trinh Thi Thu Hien)副局長表示,貨物原產地證明(C/O)之管理與簽發機制已依據越南政府第146/2025/ND-CP號法規,以及越南工商部第40/2025/TT-BCT號及26/2026/TT-BTC號公告作出調整。
此次增修並未改變原產地規則,主要調整簽發機關及申請流程。自2026年8月1日起,電子C/O系統Ecosys已同步更新,新申請案件將由系統自動引導至對應主管機關。
依新規定,工商部進出口管理局負責簽發12種自由貿易協定(FTA)項下之原產地證明書(C/O),包括東協(D)、東協-印度(AI)、東協-南韓(AK)、東協-日本(AJ)、東協-澳大利亞-紐西蘭(AANZ)、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CEP)(RSF)、越南與歐盟自由貿易協定(EVFTA)(EUR.1)、越南-英國與北愛爾蘭自由貿易協定(UKVFTA)(EUR.1 UK)、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越南-歐亞經濟聯盟自由貿易協定(EAEU) (EAV)、越南-韓國自由貿易協定(VKFTA)(VK)及越南-日本經濟夥伴協定(VJEPA)(VJ);各省市人民委員會則依規定負責簽發其他指定類型之C/O,部分C/O仍由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共同受理,企業須依越南工商部第26/2026號公告附件確認正確受理機關,避免誤送申請。
企業應依出口市場選擇適用C/O類型,例如出口歐盟、英國、日本、韓國、澳洲及東協市場等已簽署自由貿易協定之市場,多數仍由工商部進出口局簽發;出口巴基斯坦、阿爾及利亞等非相關FTA市場使用B類C/O,則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倘對原產地認定、文件審查或系統操作有疑義,應依案件性質向權責主管機關洽詢,以提升案件處理效率。越南官方並建議企業儘速檢視內部作業流程、更新資訊系統並加強人員教育訓練,以降低新制實施初期對出口作業之影響。(資料來源: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