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耀違反證交法,遭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24萬元
(114/07/02 08:54:25)

處翔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4年7月1日

二、受裁罰對象:翔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林oo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第178條第1項第11款及第179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9條第1項第2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翔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13日公告於113年7月1日董事會決議並於同日與是方電訊股份有限公司簽訂「機房機櫃電力網際網路服務租用申請」,取得「不動產使用權資產」金額約為新臺幣1,334,546千元,惟未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2家以上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核有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情事。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11款及第179條規定,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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