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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23)奧義賽博-KY創-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第一次買回庫藏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5/08 2.買回股份目的:股權轉換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99,518,938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5/05/11~115/07/06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665,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64.00~125.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99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五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無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本公司業於115年5月8日董事會決議通過買回665,000股。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不適用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2024年度第一次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第一條 發行目的: 為吸引本公司發展所需之人才長期留任,激勵員工及公司顧問等為公司服務之意願,並提高員工及公司顧問等對本公 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俾能共同創造本公司及股東之利益。故依據相關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發行期間: 本員工認股權憑證辦法於經董事會通過後,於起二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由董事長訂定 之。 第三條 認股權人資格條件及發放審核程序: 以認股基準日前到職之全職及兼職員工及公司顧問且經董事會同意得為認股權人者為限,認股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 (一)上述員工及公司顧問之定義如下: 1. 勞基法視為員工之個人。 2. 與公司簽訂聘僱契約之個人。 3. 從屬公司之員工。 4. 與公司簽訂顧問契約之個人。 5. 與從屬公司簽訂顧問契約之個人。 (二)實際得為認股人之員工及顧問及其得認股數量,將參酌職級、工作績效、過去及預期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及 發展潛 力等因 素,並依相關原則明訂分配標準,由總經理擬定轉呈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 第四條 發行總額: 本憑證之發行總額為1,475,135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為普通股1股。因認股權之行使而須發行之 普通股新股總數為1,475,135股。 第五條 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 1. 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發行者,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各分次發行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 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2. 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發行者,其認股價格以不得低於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 若當日收盤價低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 權利期間: 1. 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四年又三個月,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 主張其認股權利;該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但遇認股權人死亡時,其法定繼承人取得認股權利者則不在此限。 2. 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做其他方式之處分。 3.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認股權人自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下列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及比例行使認 股權: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權證比例 -屆滿兩年 50% -屆滿三年 75% -屆滿四年 100% 4. 本公司如有被併購等致經營權變更之情形,依併購相關契約或計畫約定處理。 5. 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競業禁止、保密義務、工作規則、顧問契約等重大過 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得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或終止合作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1. 離職(含自願離職、退休、資遣或解雇)及終止合作(含因故終止合作、法定事由終止合作或到期不續約):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或終止合作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若 適逢本辦法所訂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日起,按無法行使日數順延之,未於前述期間行使權利 者,視同放棄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或終止合作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不再享有本辦法 之權利。 2. 留職停薪: 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應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 股權利,逾期未行使者,凍結其認股權行使權利,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起回 復其權益,惟認股權行使之計算應按留職停薪及育嬰假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3. 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被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行使認股權利,但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失效。 4. 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 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 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不受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 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 內行使之。 (2) 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得由法定繼承人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 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 外,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不受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 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 (以日期較晚者為 準)一年內行使之。 5. 轉任關係企業: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核定指派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者,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不受轉任之影響。 6. 認股權人或其法定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利者,即視為放棄,不得於事後再行要求行使該認股 權利。 7. 若前述所載認股期間適逢本公司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認股權人放棄或本公司收回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註銷不再發行。 (六)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因離職或死亡而產生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註銷不再發行。 第六條 履約方式: 以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交付之,採先交付股票後處理資本額變更登記。 第七條 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發行限 制員工權利新股或因員工紅利發行新股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 (包含私募、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 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公司分割、股票分割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 存託憑證或其他公司未取得對價而發行新股的情形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調整後認股價格以四捨五入 之方式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每股時價] / (已發行股數 +新股發行股數) 註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且不含「認股權 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註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註3.與他公司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或公司分割時,其認股價格之調整方式依合併契約、股份受讓契約或 分割計畫書及相關法令規定另訂之。 註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調整後之認股價格低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 額為認股價格。 (二) 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時,應於除息基準日,每單位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 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 = 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本公 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應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且不得低於每股面額為時 價;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 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三)認股權憑證發行後,若本公司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減少股份時,依下列公式計算 其調整後認股價格,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拾五入): 1. 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 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2. 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3. 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上述調整認股價格之情形,董事會應按認股價格調整之比例反向調整每單位認股權 憑證可認購股數,但以認股時章程載明有足以供認購股份數額者為限。 (四)本公司發行認股權憑證之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第八條 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本公司向證券主管機關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 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外,得依本辦法行使認 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提出申請,於送遞時即生認股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二)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 而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三)收齊股款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將其認購數登載於股東名簿。 1.本公司辦理股票公開發行前,本公司將於資本額變更登記、股票印製及簽證等必要程序完成後,換發本公司普通 股股票。 2.本公司辦理股票公開發行後,應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撥入指定之集保帳戶,並以不印製實體方式為 之。但本辦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本公司普通股若依法得於台灣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買賣時,依前款所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 日起即得上市(櫃)買賣。 (五)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予認股權人,將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 記;惟當年度若遇無償配股除權基準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得斟酌調整變更登記時間。 第九條 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義務: 本公司因認股權行使所發行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相同。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 其交易所產生之稅賦,按當時中華民國稅賦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十條 簽約及保密規定: (一)本公司完成法定發行程序後,即由承辦部門通知認股權人簽署「員工認股權憑證受領同意書」或「顧問認股權 憑證受領同意書」,經認股權人完成「員工認股權憑證受領同意書」或「顧問認股權憑證受領同意書」簽署後,即 視為取得受領權利;未依規定完成簽署者,即視同放棄受領權利。 (二)認股權人凡經簽署後,應負保密義務,不探詢他人或洩漏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本 公司有權就其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之。 第十一條 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 本辦法之訂定及變更應經本公司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發行前修 改時亦同。本辦法若因主管機關要求而須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一、本公司於 2026 年 5 月 8 日經 2026 年第 3 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 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 665,000 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 1.99%,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佔本公司流動 資產之10.28%,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 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7人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依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評估意見,本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其決策過程具合 法性,價格區間之訂定及對公司財務狀況之影響在合理範圍內,尚無重大異常情事。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不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