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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碩豐 公告本公司決議訂定減資基準日、減資換股作業計畫書及減資換發基準日
(115/07/31 16:59:15) |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6536)碩豐-公告本公司決議訂定減資基準日、減資換股作業計畫書及減資換發基準日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7/31 2.減資基準日:115/08/03 3.減資換發股票作業計畫: 一、茲依據本公司115年6月9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辦理減資彌補虧損案,並業經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5年7月7日金管證發字第1150348634號函核准申報生效在 案。 二、本公司為辦理民國115年減資換發股票作業,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之規定,訂定本換發股票 作業計劃。 三、本次全面換發股份之總額、總金額及換發之比率: (1)原資本總額及股數:原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263,240,000元整,每股面額新 臺幣10元,發行股數為26,324,000股。 (2)減資銷除資本總額及股數:本次辦理減少實收資本額新臺幣140,188,000元 ,銷除已發行股份14,018,800股,減資比率為53.254824%,為彌補虧損以改 善財務結構。 (3)減資後資本總額及股數:減資後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123,052,000元,每股 面額新臺幣10元,發行股數為12,305,200股。 (4)減資比率:本次減資比率53.254824%,依減資換發股票基準日股東名簿所 記載之各股東依減資比率每千股減少532.54824股(即每千股換發新股 467.45176股),減資後未滿壹股之畸零股,股東可自減資換股停止過戶日 前5日起至停止過戶日前1日止,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拼湊成整股之 登記,未拼湊或拼湊後仍不足一股者,按面額折付現金(如為股票存放於集 保者,其抵繳集保劃撥費用),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所有不足一股之 畸零股授權由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承購。 四、本次減資換發之新股採無實體發行,新發行之股票將委託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採無實體方式帳簿劃撥登錄及交付。 五、預訂減資換發股票時程如下: (1)舊股票最後交易日:115年9月15日。 (2)舊股票停止在市場買賣期間:115年9月16日至115年9月22日。 (3)舊股票最後過戶日:115年9月17日。 (4)舊股票停止過戶期間:115年9月18至115年9月22日。 (5)減資換發股票基準日:115年9月22日。 (6)新股票上興櫃買賣日暨舊股票終止上興櫃日:115年9月23日。 (7)自新股票上興櫃買賣之日起,舊股票不得作為買賣交割之標的,本次換發 新股票(採無實體方式)其權利義務與舊股票相同。 六、換發程序及手續: (1)本公司已採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屆時不再發行實體股票,故請尚未在證 券商處開設集保帳戶之股東,務必儘速至往來證券商開立集保帳戶,並憑 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印製減資換發通知書,辦理換發作業。 (2)已過戶舊股票換發:於停止過戶日前持有現股之舊股票且已辦妥過戶者 (未過戶者請其儘速辦理過戶),請於115年9月17日(含)前將持有之舊股票 、原留印鑑章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本部 辦理換發手續。 (3)未過戶舊股票換發:於停止過戶日前持有現股之舊股票未能辦妥過戶及換 發者,須俟新股換發日(115年9月23日)後,股東持現股之舊股票及其轉讓 過戶通知書、買進報告書或交易稅單、股票領回號碼清單及身份證正反面 影本、原留印鑑章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 本部辦理。 (4)原已送存證券集保帳戶之股票,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於新 股上興櫃買賣日統一換發為無實體之新股上興櫃買賣,不需辦理任何手續 。 (5)換發地點:請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本部 辦理(地址:10058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二段95號1樓; 電話:02-3393-0898)。 (6)郵寄辦理股票換發者,請以掛號郵寄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若郵遞往 來途中若發生誤失情事,請 貴股東自行辦理股票掛失手續。 七、緩課股票之處理:若尚有現股未轉讓或放棄緩課者,將依減資比例減除,減 除部份將列入當年度所得。若將減資換發新股之緩課股份撥入股東個人集保 帳戶,將依面額計算列入股東當年度所得。 八、其他未盡事宜,擬依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九、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減資換股作業計劃,由本公司洽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 心核定後辦理之。 (2)上述作業計畫書未來如經主管機關審核要求或因應法令修訂需予變更或修 正時,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4.換發股票基準日:115/09/22 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5/09/18 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5/09/22 7.減資後新股權利義務:與原發行普通股相同。 8.新股預計櫃檯買賣日:115/09/23 9.其他應敘明事項:如經主管機關審核要求或因應法令修訂需予變更或修正時,授 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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