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4年12月1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永昌證券)及為行為之負責人黃OO。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第1項第4款、第178條第1項第2款、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第179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本會檢查局於114年6月2日至18日對華南永昌證券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華南永昌證券未依公司所訂核決層級辦理客戶買賣額度之准駁、受理非專業投資人委託買入外國虛擬資產ETF、反向超過一倍之ETF及債券發行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未達A-等級之債券、對專業投資人具備充分金融商品專業知識、交易經驗之評估方式,未報經董事會通過、客戶未提出或具備金融商品交易經驗即核予專業投資人資格,以及寄送董事會會議資料未採取適當加密情事,顯示華南永昌證券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另對董事會討論議案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事項,有未先提審計委員會議討論,核已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第1項第4款規定。 五、處分結果: (一)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華南永昌證券新臺幣30萬元之罰鍰。 (二)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及第179條規定,對華南永昌證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新臺幣24萬元罰鍰。(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