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4年11月11日
二、受裁罰對象: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吳○○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第178條第1項第11款及第179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7條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7條第1項所定之「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第4條、第6條及「長短期投資管理辦法」第3點規定,執行增加轉投資相關評估程序並將評估結果併同呈報董事會決議,核已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7條第1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11款及第179條規定,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24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