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15年5月4日)
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15年5月5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處惠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5年5月4日
二、受裁罰對象:惠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徐OO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3項第2款、第178條第1項第4款、第179條、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惠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客戶泉州三安半導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湖北三安光電有限公司未依約支付設備款,於113年1月4日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支付金額約美金4,300萬元(折合新臺幣約13億元),占該公司112年第四季合併總資產約達21%,惟遲至115年2月4日接獲律師通知仲裁結果確定始公告申報,核已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3項第2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就公司前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5年5月4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永昌證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及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本會檢查局分別於114年10月15日至22日、10月28日至11月4日對華南永昌證券中正及南京分公司進行專案檢查,發現華南永昌證券對可判斷客戶間屬關聯戶者,有未納入融資融券關聯戶歸戶控管之情事、未揭露自交易相對人實際收取之通路報酬及年化費率、受理非專業投資人委託買入TLAC債券情事,顯示華南永昌證券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華南永昌證券新臺幣30萬元之罰鍰。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