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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4)遠傳-本公司對台灣大哥大之最高法院民事訴訟宣判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與台灣大哥大(以下稱台灣大)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最高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4年度台上字第870號 4.事實發生日:114/12/10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台灣大自民國(下同)104年5月起,違約佔用由本公司在4G 競標程序中標得的頻率,本公司遂於104年7月28日起訴,請求台灣大即向國家通訊 傳播委員會申請繳回上行1748.7-1754.9、下行1843.7-1849.9MHz頻率(下稱C4), 停止使用上行1715.1-1721.3、下行1810.1-1816.3MHz頻率(下稱C1),以及請求損 害賠償。 案經臺北地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判決、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最高法院判決、 高等法院更二審判決台灣大應賠償本公司新臺幣柒億貳仟零玖拾壹萬陸仟參佰捌拾貳 元;及駁回台灣大108年9月於更一審中請求遠傳給付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捌萬貳仟零 佰玖拾陸元及利息之反訴。兩造均對更二審判決表示不服,提起上訴。 6.處理過程:最高法院114年台上字第870號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一)駁回上訴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上訴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 司給付新臺幣貳億捌仟肆佰捌拾捌萬參仟陸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104年9月3日起算利 息、就新臺幣柒億貳仟零玖拾壹萬陸仟參佰捌拾貳元自民國104年9月3日起至民國 104年9月4日止利息之上訴;(二)命上訴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給付、駁回其反 訴,暨各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案對本公司暫不會造成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待收到法院判決書後再行研議。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