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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71)惠民實業-代子公司惠嘉水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簽訂「嘉義縣擴大縣治再生水廠興建移轉營運案」投資契約
1.事實發生日:115/10/02 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嘉義縣政府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3.與公司關係:非關係人。 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 自投資契約簽訂日翌日起算,興建期為1,195日曆天,營運期自營運開始日起算15年。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 (1)本公司之子公司惠嘉水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惠嘉)與嘉義縣政府及國家科學及 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共同簽訂「嘉義縣擴大縣治再生水廠興建移 轉營運案」投資契約及三方合作協議書。 (2)本案由惠嘉負責再生水處理系統、截流取水系統、污水處理系統、污水廠功能提 升、區外再生水處理系統、輸水系統及南科嘉義園區高階處理系統等相關設施之 投資、規劃、設計、興建及營運。 (3)本案採BTO(興建-移轉-營運)方式辦理,契約建設費總金額約新臺幣16.9億元(含 稅)。興建完成後,由主辦機關依契約約定一次或分期給付建設經費取得所有權, 並由惠嘉於營運期間負責相關設施之操作、維護及管理,營運期間屆滿後將營運 權歸還政府。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依投資契約約定辦理。倘有重大違約情事,主辦機關得 依契約規定要求限期改善、中止興建或營運,或終止契約,並得依約請求相關違約金 及損害賠償。 7.承諾事項(解除者不適用):惠嘉應依投資契約約定期限完成相關設施之興建及營運 ,並提供興建期及營運期履約保證金,履行相關營運管理、水質標準、設備維護及資 產移轉等義務。 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解除者不適用):本案投資契約分為第一部分及第二部分,分 別與嘉義縣政府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簽訂,另由三方 共同簽訂合作協議書,作為兩份投資契約之一部分,對三方均具有拘束力。 9.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拓展本公司再生水投資、興建及長期營運業務,增加未來 營業收入。 10.具體目的:拓展本公司再生水業務,擴大水資源循環利用市場之參與及營運規模。 11.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8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本公司於115年7月9日董事會決議通過投資 設立「嘉義縣擴大縣治再生水廠興建移轉營運案」之專案公司,設立完成後預計由該 專案公司與主辦機關簽約,並已於同日發布重大訊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