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鼎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115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115/08/12 21: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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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4)浩鼎-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115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8/12
2.發行期間: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提出,於申報生效
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發行,並得視實際需求為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
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1)員工之資格條件:本公司及本公司之控制或從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正職員工。前述
給與對象並應符合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十一項規定,且已於本公司章程中訂明
。所稱「控制或從屬公司」,係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第三百六十九條之
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第二項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之規定,暨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金管證發字第一○七○一二一○六八號函釋之
標準認定之。
(2)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職級、工作績效、過去及預期整
體貢獻或特殊貢獻及發展潛力等因素為決定原則,並依相關原則明定分配標準,由
執行長擬訂轉呈董事長核准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惟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薪
資報酬暨提名委員會同意,再提報本公司董事會同意;非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
審計暨風險管理委員會同意,再提報本公司董事會同意,適用情形相關審核程序
詳下:
A.發放認股權憑證予本公司經理人、非經理人審核程序

提報會議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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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象 薪資報酬暨提 審計暨風險管 董事會
名委員會同意 理委員會同意 同意
-------- ------------------------------------
經理人 V NA V
非經理人 NA V V

B.發放認股權憑證予由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具表決權股數超過50%之子公司正式
編制內之經理人、非經理人審核程序:
(i)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具表決權股數超過50%之子公司為上市櫃公司、興櫃
公司

提報會議型態
對象 --------------------------------
薪資報酬暨提 審計暨風險管 董事會
名委員會同意 理委員會同意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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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人 兼職本公司經理人 V NA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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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職本公司非經理人
或未兼職 V NA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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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經理人 兼職本公司經理人 註3 NA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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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職本公司非經理人
或未兼職 NA 註4 V

(ii)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具表決權股數超過50%之子公司非為上市櫃公司、
興櫃公司

提報會議型態
對象 --------------------------------
薪資報酬暨提 審計暨風險管 董事會
名委員會同意 理委員會同意 同意
---------------------------- --------------------------------
經理人 兼職本公司經理人 V NA V
------------------ --------------------------------
兼職本公司非經理人
或未兼職 NA V V
---------------------------- --------------------------------
非經理人 兼職本公司經理人 V NA V
------------------ --------------------------------
兼職本公司非經理人
或未兼職 NA V V

(3)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申報發行員工
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份數額及前各次依同條規定發行且流通在外員工認股權憑證得
認購股份總數,加計依第六十條之二申報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前各次已發行
而尚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
五,且加計發行人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申報
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份數額及前各次員工認股權憑證流通在外餘額,不
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五。
(4)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
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發行人依第五十六
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
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
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發行總數為5,000,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 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本公司普通股股數為1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5,000,000股
7.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為認股價格,若當日收盤價低於面額時,則
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8.認股權利期間:
(1)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七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利,認
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該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但遇認股權人死亡時,
其法定繼承人取得認股權利者則不在此限。
(2)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為其他方式之處分。
(3)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下列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及比例
行使認股權: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屆滿2年(即第3年起) 50%
-屆滿2年後起24個月 每屆滿一個月,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比例則增加1/48
-屆滿3年 75%
-屆滿4年(即第5年起) 100%
(4)股權人自本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經本公司認定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
等重大過失者,本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且其
額度不再發行。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1)離職(含自願離職、退休、資遣及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並以認股權憑
證存續期間為限;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本公
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日起三個
月內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者,凍結其認股權行使權利,並遞延至復職後恢
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
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3)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但仍以認股
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
利。
(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A.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
時,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
行使外,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不受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
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
屆滿二年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
為限。
B.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法定繼承人可以
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不受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
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
年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5)轉任關係企業: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核定指派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其已授予認股權
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6)資遣或因其他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終止勞動契約者:
被資遣之員工得就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日起兩個月內行使認股
權利,逾期未行使則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之認股權憑證於資遣當日
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不再享有本辦法之權利。
(7)違約:
員工自公司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重大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之情
事者,員工對於該違反情事發生前得行使但未行使認股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
即時喪失對本公司主張認股之權利;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亦隨即消滅,
前揭違約情事及績效之判斷,依本公司之勞雇契約、工作規則等人事作業規章
之相關規定辦理。
11.其他認股條件: 對於放棄或本公司收回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註銷,
且其額度不再發行。
12.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1)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發行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
種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或因員工紅利發行新股外,
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 (包含私募),包括: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
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公司分割、股票分割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 
新股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或其他公司未取得對價而發行新股的
情形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調整後認股價格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
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每股時價] /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A.「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
轉讓之庫藏股,且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
數。
B.「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C.與他公司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或公司分割時,其認股價格之調整方
式依合併契約、股份受讓契約或分割計畫書及相關法令規定另訂之。
D.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調整後之認股價格
低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2)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時,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
(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
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3)認股權憑證發行後,若本公司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減少股份時,依
下列公式計算其調整後認股價格,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
分以下四拾五入):
A.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B.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C.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1)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本公司向證券主管機關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
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
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外,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
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提出申請,於送遞時即生認股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2)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股權人一經繳
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而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3)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
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普通股新股。
(4)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櫃)買賣。
(5)本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或最近一次董事會決議,向主管機關辦理已完成轉
換股份之資本額變更登記。惟當年度若遇無償配股除權基準日及現金增資認股基
準日,本公司得衡酌調整資本額變更登記作業時間。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本公司因認股權行使所發行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
普通股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1)本辦法應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後生效,並
報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執行,發行前修改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
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
後始得發行。
(2)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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