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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80)鑫創電子-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3/05 2.預計發行價格:本次為無償發行,發行價格零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上限普通股400,000股。 4.既得條件: (1).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日起,於各既得時點屆滿仍在職,可依照既得比例 之說明,其期間內經本公司認定未曾有違反公司勞動契約、員工行為守則、信託契約 、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誠信經營守則、工作規則、工作承諾書及公司間合約約定等情 事,需同時符合個人績效評核指標及公司營運目標。 A.個人績效評核指標: 依本公司績效考核評定等級,既得期間屆滿之最近一年度之績效考核評定達B+(含)以 上。 B.公司營運目標: 以營業收入、營業損益及基本每股盈餘為績效指標,各指標之目標條件如下表,前述 各項績效指標毋須同時達成,獲配員工得依實際達成之公司營運目標及其對應之獲配 股數比例計算應得之股數。達成指標之目標條件判定以既得期間之最近一年度經會計 師查核簽證之個體財務報表為基礎。 屆滿1年: 營業收入大於或等於8.6億元、獲配股數比例:40%*0.5 營業損益大於或等於0.7億元、獲配股數比例:30%*0.5 基本每股盈餘大於或等於2.00元、獲配股數比例:30%*0.5 屆滿2年: 營業收入大於或等於10.8億元、獲配股數比例:40%*0.5 營業損益大於或等於1.2億元、獲配股數比例:30%*0.5 基本每股盈餘大於或等於3.50元、獲配股數比例:30%*0.5 (2).若上述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日為當年度2月底前,計算既得比例時,需配合公 司前一年度財務公告時點,於3月1日完成既得股份的計算(遇假日順延一日),並依據 信託約定期間進行交付;若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日為當年度3月1日以後則依據信 託約定期間進行交付。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1).未達既得條件者,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所給與之股份並辦理註銷。 (2).離職(自願/資遣/解雇/僱傭或委任契約到期未續約者): 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離職生效日起即視為未達既得條件,本公 司將無償收回其股份並予以註銷。 (3).因受職業災害而無法繼續任職者: 因受職業災害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離職生效 日起,視為未達既得條件,本公司將無償收回其股份並予以註銷。 (4).留職停薪: 若當年度既得日前(含當天)曾辦理留職停薪,則視為未達既得條件,於留職停薪生效 日起,視為未達既得條件,將由本公司無償收回已達成及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並 辦理註銷。 (5).調職: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指派於本公司、子公司或關係企業間轉任時,其尚未達成既得 條件之股份不受轉任之影響,但自願申請轉調者,於轉調生效日起,視為未達既得條 件,本公司將無償收回其股份並予以註銷。 (6).退休: 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退休生效日起即視為未達成既得條件,本 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7).一般死亡或因職業災害致死: 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死亡當日即視為喪失達成既得條件資格, 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若已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繼承人於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 明文件,得以申請領受其應繼承之股份,其發放時點依公司通知,並依民法有關繼承 編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規定辦理。惟繼承人自本公司通知領取之日 起一年內須配合辦理股份領取的相關作業程序。逾時未能配合辦理者,視為繼承人拒 絕受領,本公司有權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8).員工向本公司以書面聲明自願放棄被授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者,於公司收到員工 所提交書面之日即視為喪失達成既得條件資格,本公司將向員工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 理註銷。 6.其他發行條件:依相關法令及本公司訂定之發行辦法辦理。 7.員工之資格條件: (1).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已到職且達到一定績效表現之本公司全職正式員工 為限。(所稱「全職員工」,係指本公司僱用,並依聘僱合約執行交付之工作,定期 支領薪資者。) (2).員工可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服務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 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並考量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 略所需等因素擬定分配標準(過去及預期未來對公司整體之貢獻或未來發展潛力等所 擬定之分配標準),由董事長核定,提報董事會同意。惟具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或具員 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及董事會同意,非具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 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3).本公司給與單一員工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 計得認購股數,加計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 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 計給與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 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如主管機關更新相關規定,悉依更新後之法令及主管機 關規定辦理。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吸引及留任本公司所需專業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期共同創造公 司及股東之最大利益並確保公司員工利益與股東利益相結合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若以本公司115年2月24日之收盤價65.5元估算,於全數達成既得條件,可能費用化之 最大金額為新台幣26,200仟元;依既得條件於115年~117年每年可能費用化金額分別約 為新台幣10,917仟元、10,917仟元及4,367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依本公司於115年2月25日之在外流通股份23,907,210股計算,115年~117年每年對公司 每股盈餘可能減少金額分別約為新台幣0.46元、0.46元及0.18元。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 大影響。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抵押、轉讓 、贈與、質押、設定擔保,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及選舉權等權 利,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且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3).除前項因受信託約定之限制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 得條件前,其他權利,包含但不限於:現金股息、股票股利法定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受 配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及因合併、分割、股份轉換等各項法定事由所獲配之任何權 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且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4).既得期間內如因本公司辦理現金減資而退還現金時,因該獲配而未既得之減資退款 須交付信託,於達成既得條件及期限時,併同該既得股票無息交付員工;惟若屆滿期 限未達既得條件時,本公司將收回該等現金。 (5).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公 司法第165條第3 項所訂股東會停止過戶期間、或其他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此期間達成既得條件之員工,其既得股票解除限制時間及程序 依信託保管契約或相關法規規定執行之。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1).如本公司評估須將員工因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委託信託機構進行信託保 管時,應由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之人全權代理員工與股票信託保管機構進行(包括但 不限於)信託保管契約之商議、簽署、修訂、展延、解除、終止,及信託保管財產 (股份及現金)之交付、運用、移轉、處分等,以及其他基於本辦法所為之行為。 (2).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須立即交付信託保管。且於既得條件未成 就前,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3).簽約及保密 A.本公司依本辦法辦理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作業時,由承辦部門通知獲配員工簽 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契約書」,經獲配員工完成「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契約書」簽署 與辦理相關信託保管程序後,即視為取得獲配權利;未依規定完成簽署者,即視同放 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B.得為認股員工均應遵守本公司薪資保密規定,不得探詢他人或洩漏被授予之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本公司有權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 制員工權利新股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4).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申報經主 管機關核准後生效,發行前如有修正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 之要求而須修正本辦法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 行。 (5).達成既得條件之情形,如可既得股數與股份撥交員工之日期等相關事宜,悉以本公 司公告為準。 (6).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