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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33)中鼎-收到台電通知,就興達電廠專案火災事故,提起求償
1.事實發生日:115/07/28 2.公司名稱: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N/A 5.發生緣由: 本公司與General Electric International Inc. (後更名為GE Vernova International LLC,簡稱 GE Vernova) 共同承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台電)興達電廠燃氣機組更新改建專案, 該專案2號機組於民國114年9月9日發生火災事故。本公司現收到台電通知, 就該專案1號機組因高雄市政府命令停機17日所生之違約金及發電損失, 主張本公司及GE Vernova應賠償美金540,716.33元及新台幣2,798,686,642元。 6.因應措施: 本公司與GE Vernova認為1號機組停機之原因非受2號機組火災事故之影響, 而係基於高雄市政府命令,屬不可抗力因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與GE Vernova; 另依合約台電應不得求償包含發電損失等之衍生性損害。 本公司與GE Vernova將委託律師研擬相關法律行動,以保障公司及投資人之權益。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本公司先前業於115年第一季合併財務報表附註揭露本事件,本次因復收到台電通知, 故補充公告台電主張之金額。另依照本公司與GE Vernova之合作協議書, 本公司就本專案之承攬比例為52.26%,GE Vernova之承攬比例為47.7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