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和證違反證券管理法令,遭處60萬元罰鍰
(115/01/13 08:23:31)

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5年1月12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本會檢查局對受處分人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受處分人有客戶未以限價或市價方式指示委託價格、未留存客戶來電號碼、有單一帳戶買進張數超逾限額控管張數、客戶申請提高融資成數,未有分公司經理人核准紀錄、對客戶詢價圈購單所留存通訊資料與公司員工相同,有未查明是否有員工利用他人名義申購即逕予配售、對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作業,迄今仍未設置個人資料管理單位,且未提出個人資料自我評估報告提報董事會決議或經其授權之經理部門核定及有未將含有客戶個人資料之實體紙本文件及數位檔案資料納入清查範圍等缺失,顯示受處分人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處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60萬元之罰鍰。(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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