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端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案
(115/05/11 19:37:10)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3432)台端-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案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5/11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目前尚無已洽定之特定人。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及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9月12日金管證發字第1120383220號令
規定之特定人為限,且應募人將以策略性投資人為主。
(1)應募人之選擇方式與目的
主要選擇對本公司未來發展有所助益之合作夥伴,可協助本公
司營運所需各項管理及財務資源,提供經營管理技術、整合產
品、加強財務成本管理及協助新產品線業務開發、通路拓展等
方式,進而協助本公司提升整體競爭優勢等效益之個人或法人
,以期增加本公司之營收及獲利。
(2)必要性
鑑於公司對既有產品或新產品開發及推廣之需求,為提升本公
司之競爭優勢,擬引進對本公司既有產品或未來產品與市場發
展有助益之策略投資人。
(3)預計效益
藉由應募人資源,可加速本公司在產品與市場發展之契機,並
有助於強化公司整體競爭力。
4.私募股數或張數:發行24,000仟股為上限。
5.得私募額度:
本次私募普通股總額度在不超過24,000仟股額度內,將於股東會決議
之日起一年內分四次辦理。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 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以不低於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
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
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
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
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之八成訂定之。
(2) 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
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決定之。
(3) 前述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除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
價證券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外,另考量私募有價證券自交付
日起三年內,其轉讓對象及數量均有限制,且交付未滿三年不
得向主管機關申報補辦公開發行及上櫃,故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四次辦理私募之資金用途及預計達成效益:
A.第一次辦理私募:
a.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償還銀行借款、轉投資子公司
或投資新事業等。。
b.預計達成效益:改善營運資金現金流量及財務結構,節省利息
費用,強化本公司競爭力,提升營收並創造獲利,對於股東權
益將有正面助益。
B.第二次辦理私募:
a.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償還銀行借款、轉投資子公司
或投資新事業等。。
b.預計達成效益:改善營運資金現金流量及財務結構,節省利息
費用,強化本公司競爭力,提升營收並創造獲利,對於股東權
益將有正面助益。
C.第三次辦理私募:
a.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償還銀行借款、轉投資子公司
或投資新事業等。。
b.預計達成效益:改善營運資金現金流量及財務結構,節省利息
費用,強化本公司競爭力,提升營收並創造獲利,對於股東權
益將有正面助益。
D.第四次辦理私募:
a.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償還銀行借款、轉投資子公司
或投資新事業等。。
b.預計達成效益:改善營運資金現金流量及財務結構,節省利息
費用,強化本公司競爭力,提升營收並創造獲利,對於股東權
益將有正面助益。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評估資金市場及募集資本之時效性、便利
性及發行成本,以私募方式於適當時機向特定人募集資金,以達到
迅速挹注所需資金之目的。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不適用
11.參考價格:不適用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適用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普通股其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
除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規定之轉讓對象及數量外,自交
付日起三年內受限不得轉讓,並於交付日起滿三年後,若符合相關
法令規定下始可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公開發行及申請股票上市 
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
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
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私募普通股計畫之主要內容,包括實際私募股數、實際私募
價格、應募人之選擇、基準日、發行條件、計畫項目、資金用途
及進度、預計產生效益及其他相關事宜等,暨其他一切有關發行 
計畫之事項,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調整、訂定及
辦理,未來如因法令變更或主管機關要求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
或因客觀環境需要變更時,亦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2)除上述授權範圍外,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代表本公司簽署、
商議、變更一切有關私募普通股之契約及文件,並為本公司辦理
一切有關發行私募普通股所需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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