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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6)事欣科-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7/29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2,322,297,356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5/07/29~115/09/28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2,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70.00~140.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62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五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無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無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本公司於115年7月29日董事會決議,將買回本公司普通股2,000,000股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第一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本公司轉讓予員工之股份均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為限,得一次或分次轉讓。 第四條依本辦法得轉讓之員工,係於認購基準日前正式任職於本公司之全職員工。員工得認購股數考量員工職務、職等、服務年資、個人表現績效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並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實際具體認購資格及認購數量,經薪資報酬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同意後,由董事會決議。 第五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申報、公告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依本辦法核定及公佈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呈本公司董事長核定。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應按發行股份增減比率調整之(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止)。 轉讓價格公式: 調整後轉讓價格=每股實際平均買回價格x(公司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時之普通股股份總數÷公司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之普通股股份總數)。 第七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七條之一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將依公司法167-3條規定,限制員工在二年內不得轉讓。但因離職、繼承及特殊情況經董事長同意不在此限。 第八條庫藏股轉讓予認購之員工,應依法繳納相關稅捐後始得辦理過戶作業。 第九條本公司為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庫藏股,應自買回之日起五年內全數轉讓,逾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第十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一條 第一次訂立於中華民國一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一、本公司經第十屆115年7月29日第4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買回本公司股份2,0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1.62,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百分之9.29(依115年第一季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表),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決議通過,出席董事七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經會計師評估此次擬買回之區間價格應屬合理。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