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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58)金居-董事會決議通過「115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9/14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二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 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 (係指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他公司 已發行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十者)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 得為認股之員工及其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對本公司創造價值、勇於承擔額外 或艱困任務,有具體績效、特殊貢獻(含未來可能貢獻)或特殊功績等之優秀人才 等因素擬定之分配標準,以作為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核發數量時 之依據。認股權人具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或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 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認股權人非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審計 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1,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得認購本公司普通股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1,000,000股。 7.認股價格: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若當日收盤價格 低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8.認股權利期間: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7年。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 屆滿二年後,依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 (1)屆滿2年:當期可行使20%,累計可行使20%。 (2)屆滿3年:當期可行使40%,累計可行使60%。 (3)屆滿4年:當期可行使40%,累計可行使100%。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依本公司「115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 發行及認股辦法」之規定辦理。 11.其他認股條件:依本公司「115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之 規定辦理。 12.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履約,所發行普通股採無實體方式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依本公司「115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之規定辦理。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依本公司「115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之規定辦理。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本公司因行使認股權憑證所交付之股票,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 普通股股票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本次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 普通股新股總數為1,000,000股,對原股東股權可能產生稀釋效果。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1)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 之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申報後生效。 (2)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 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3)本辦法業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而尚未發行前,如其主要內容有變更時, 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依相關法令 規定辦理。 (4)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