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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7)台新新光金-本公司代子公司新光金創投公告與台新創投合併案
1.併購種類(如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合併 2.事實發生日:115/7/14 3.參與併購公司名稱(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新設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標的公司之 名稱: 台新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續公司,簡稱台新創投) 新光金國際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消滅公司,簡稱新光金創投) 4.交易相對人(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讓與他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之交易對象): 台新創投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是 6.交易相對人與公司之關係(本公司轉投資持股達XX%之被投資公司),並說明選定 收購、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象為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原因及是否不影響股東權益: 台新創投及新光金創投同為台新新光金控100%之子公司。本合併案 係屬集團內組織架構調整,且本合併案之換股比例由獨立專家信佑 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林昶佑會計師出具價格合理性意見書,不影響股東權益。 7.併購目的及條件,包括併購理由、對價條件及支付時點(註七): (1)本次合併係為整合集團創投業務平台、提升投資組合管理效率 及強化資金配置及現金流管理。 (2)本合併案以台新創投發行新股方式支付對價,以台新創投每 0.8979股普通股換發新光金創投1股普通股。倘依合併契約有變 更換股比例之情事或依法令規定或作業需要而有變更畸零股處理 方式之必要時,授權由本公司之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全權處理。 (3)合併基準日暫訂於115年9月1日。合併基準日訂定後,如有 變更之必要時,雙方董事會授權由其各自之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 協調變更之。 8.併購後預計產生之效益: 整合集團創投業務平台、提升投資組合管理效率及強化資金配置及 現金流管理,以實現合併綜效。 9.併購對每股淨值及每股盈餘之影響: 合併後存續公司淨值增加,透過業務整合提升營運效能,對未來 每股淨值及每股盈餘應有正面效益。 10.併購之對價種類及資金來源: 台新創投預計增資發行新股132,144,190股普通股予新光金創投股東台新新光金控。 11.換股比例及其計算依據: 本合併案之換股比例,按台新創投(已考量115年5月1日減資彌補虧損)及新光金創投 於115年3月31日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表帳列每股淨值為基礎計算,以台新創投每 0.8979股普通股換發新光金創投1股普通股之換股比例發行新股。 12.本次交易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出具非合理性意見:否 13.會計師或律師事務所名稱或證券承銷商公司名稱: 信佑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4.會計師或律師姓名: 林昶佑會計師 15.會計師或律師開業證書字號: 金管會證字第4562號 16.獨立專家就本次併購換股比例、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意見書內容 (一、包含公開收購價格訂定所採用之方法、原則或計算方式及與國際慣用之市價法 、成本法及現金流量折現法之比較。二、被收購公司與已上市櫃同業之財務狀況 、獲利情形及本益比之比較情形。三、公開收購價格若參考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者 ,應說明該鑑價報告內容及結論。四、收購人融資償還計畫若係以被收購公司或合 併後存續公司之資產或股份為擔保者,應說明對被收購公司或合併後存續公司財務 業務健全性之影響評估)(註七): 獨立專家係以評價基準日115年3月31日台新創投及新光金創投經會計師 核閱之財務報表所示之帳列淨值,並考慮台新創投於115年5月1日減資 彌補虧損的金額及股數後之每股淨值分別為11.046197元及9.918402元 為基礎,換算約以台新創投每0.8979股普通股換發新光金創投1股普通股 應屬允當,認本合併案換股比例尚屬合理。 17.預定完成日程(註七): 合併基準日暫訂於115年9月1日,如有變更必要時,雙方董事會授權由 其各自之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協調變更之。 18.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或分割)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註二): 自合併基準日起,新光金創投之全部帳列資產、負債及截至合併基準日 仍為有效之一切權利、義務,均由台新創投依法概括承受。 19.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註三): 台新創投與新光金創投均為創業投資業,經營創業投資業務。 20.分割之相關事項(含預定讓與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之營業、資產之評價價值;被 分割公司或其股東所取得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量;被分割公司資本減少時,其資 本減少有關事項)(註:若非分割公告時,則不適用): 不適用 21.併購股份未來移轉之條件及限制: 不適用 22.併購完成後之計畫(包含一、繼續經營公司業務之意願及計畫內容。二、是否發生 解散、下市(櫃)、重大變更組織、資本、業務計畫、財務及生產、對公司重要人員 、資產之安排或運用,或其他任何影響公司股東權益之重大事項): 合併案完成後,台新創投為合併後之存續公司,新光金創投將因合併消滅而解散。 2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換股比例之調整:雙方董事會授權其各自之董事長,於合併基準日前雙方 有下列契約所列情形發生時,應調整換股比例: (1)辦理減資或現金增資、發行轉換公司債、無償配股、發行附認股權公 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認股權憑證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或 其他導致股權稀釋或有稀釋之虞之情事。 (2)取得或處分公司重大資產等影響公司財務或業務之行為。 (3)發生重大不可抗力事件或災害、重大虧損、重大訴訟,或其他事由致 重大影響公司財務、業務、營運、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者。 (4)依據評估基準日至合併基準日前一日間雙方帳列淨資產金額之變化, 所為之調整者。 (5)其他依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示或為使本合併案順利取得主管機關 之核准而有調整合併對價之必要者。 24.其他與併購相關之重大事項: 無 25.本次交易,董事有無異議:否 26.併購交易中涉及利害關係董事資訊(自然人董事姓名或法人董事名稱暨其代表人姓名 、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實際或預計投資其他 參加併購公司之方式、持股比率、交易價格、是否參與併購公司之經營及其他投資條件 等情形)、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形、贊成或反對併購決議之理由)(註七): 無 27.是否涉及營運模式變更:否 28.營運模式變更說明(註四): 不適用 29.過去一年及預計未來一年內與交易相對人交易情形(註五): 不適用 30.資金來源(註五): 不適用 31.其他敘明事項(註六): 無 註二、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包括庫藏股及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 價證券之處理原則。 註三: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包括公司名稱及所營業務之主要內容。 註四:倘涉營運模式變更,請於欄位敘明包括營業範圍變更、產品線擴充/縮減、製程調整、產業 水平/垂直整合,或其他涉及營運架構調整事項。 註五:非屬私募資金用以併購案件者,得填寫不適用。 註六:若本案成就前,尚需經國內、外主管機關(如:投審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反壟斷局或其他單位)核准或許可者,應予敘明相關事項。 註七:金融控股公司投資公開發行公司,以公開收購方式收購股份者,仍應於事實發生日依規辦 理公告並轉重大訊息,惟依「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於主管機關核准前 不得於該次公告及重訊揭露相關公開收購條件(包括收購價格、數量及期間等),嗣該公 開收購案件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再即時更新或補充說明前開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