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商務發展局:嚴禁協助外資從事人頭代持違法經營
(115/05/08 12:14:25)

泰國商務發展局(DBD)發布嚴厲警告:嚴禁協助外資從事人頭代持(Nominee)違法經營

泰國商業部表示,商務發展局(DBD)已展開主動稽查行動,針對可疑法人進行深入調查。經查發現,部分外籍人士持股比例達50%以上,涉嫌未經許可從事《1999年外人商業法》(Foreign Business Act B.E. 2542)附表所列之限制行業,已明顯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DBD指出,目前已導入科技分析工具與跨部門資料庫串聯機制,透過風險分析篩選可能涉及非法經營之外資法人。初步發現,共有6,551家外資法人疑似未依法取得許可即在泰國從事經營活動,可能違反《外人商業法》相關規定。

目前,DBD正進一步展開深度調查,並與多個相關機關合作,包括泰國特別案件調查廳(DSI)、泰國皇家警察總署及稅務機關等,以擴大追查相關網絡及資金流向。

商務部同時重申,所有外國企業與外籍投資人若欲赴泰投資,必須嚴格遵守《外人商業法》規範。該法依據產業敏感程度,將外國人可從事之業務分為三大附表。

附表一屬於「外國人絕對禁止經營」之行業,主要基於保障泰國人民基本生計與保留產業予本國人,包括稻作、農園經營、漁業、天然林木採伐及土地買賣等。

附表二則涉及國家安全、文化、自然資源及對社會經濟具有重大影響之產業,例如軍事相關產業、交通運輸及天然資源事業等。外國人雖可申請經營,但須經商務部長提請內閣批准後方可進行。

附表三則為泰國企業尚未具備充分競爭能力之產業,外國投資人若欲經營,需取得商務發展局局長核准,並經外國人經營事業委員會審議同意。相關產業包括會計、法律、零售、批發、觀光旅遊及飯店等服務業。

商務部強調,違反《外人商業法》者將面臨刑事責任,包括未經許可經營業務者,以及知情、協助或未採取合理措施防止違法行為之相關人士,皆可能被視為共犯。最高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萬至100萬泰銖罰金,亦可能併科。

DBD表示,未來將持續推動主動式監管措施,透過資料庫串聯與科技風險分析系統,加強篩查疑似違法法人,並呼籲民眾共同提供相關線索,以維護泰國經濟體系之透明、公平與合法性。相關資訊可透過商業發展廳官方網站查詢。(資料來源:經濟部國際貿易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