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3036)文曄-本公司董事會通過修正「113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1.事實發生日:115/10/15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3/10/10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本公司113年10月10日董事會決議通過發行民國113年度員工 認股權憑證及訂定其發行及認股辦法,詳見同日重大訊息。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 為符合美國《國內稅收法》第409A條規定,具美國稅務居民身分之認股權人 所持有之員工認股權,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授予日標的普通股收盤價,爰修正本辦 法第七條(增訂第五款)及第十二條(增訂第二、第三款,原第二款移列為第四款 )。主要修正內容為:美國人身分認股權人所持有之員工認股權,自授予日起不適 用第七條第一款至第四款之認股價格調整機制,認股價格維持為授予日標的普通股 收盤價。 (2) 修正後條文內容: 第七條:認股價格之調整 (第一款至第四款:未修正,略) 五、美國人身分認股權人之聲明、認股價格排除調整及其相關配套措施。 (一)定義: 就本款而言,「美國人」係指依美國聯邦所得稅法規定屬美國公民或居 民之任何認股權人(包括但不限於依美國《國內稅收法》(Internal Revenue Code,下稱「美國稅法」)第7701(b)條「實質居留測試」規 定被歸類為美國居民之個人),或因其美國稅務居民身分而就其持有之 本認股權須負擔美國聯邦所得稅之任何認股權人(以下稱「美國人身分 認股權人」)。截至本辦法修正生效日,已獲配認股權但尚未取得任何 行使權者,應向本公司提交書面聲明,確認其於聲明時是否具有美國人 身分;本辦法修正生效後獲配認股權者,應於獲配時向本公司提交書面 聲明,確認其是否具有美國人身分。本公司依該聲明確認其獲配時之身 分,作為該次認股權身分分類之依據,該次獲配認股權之身分分類,不 因嗣後身分變動而調整。 本款所稱「授予日」,係指美國稅法第409A條及其相關財政部規則所定 之grant date;本款及美國財政部規則所稱之「授予日」,應與本辦法 所稱之「發行日」為同一日;準此,認股權之認股價格應依本辦法第五 條第一款規定,以認股權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定之。 (二)認股價格之排除調整: 不論本條第一款至第四款之規定,美國人身分認股權人所持有認股權之 認股價格,自其認股權授予日起,均不適用本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之 任何調整機制,而應始終維持為該認股權授予日標的普通股之收盤價, 以確保其認股價格於任何時點均不低於美國稅法第409A條及其相關財政 部規則所定授予日公平市價,進而符合該條規定之股票權利豁免要件。 (三)嗣後不予調整: 美國人身分認股權人所持有認股權之認股價格,不因本條第一款至第四 款所定,於授予日後至行使日前發生之任何增資、股利分派、減資、股 票面額變更或其他公司行為而為任何調整。 (四)生效程序及既往調整之更正: 本款之生效程序,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於生效日前已依前四款規定調 整、且截至生效日尚未行使之認股權,其持有人屬美國人身分者,認股 價格溯及回復為原始授予日普通股收盤價。「生效日」係指依第十二條 所定程序辦理完成之日。 (五)通知義務與責任歸屬: 認股權人未依本款第(一)目規定提交書面聲明,或所提供之聲明、資 料有不實或錯誤者,因前述情事所生之稅負、罰款、利息或其他不利後 果,應由該認股權人自行負擔,本公司不負補償或賠償之責。 第十二條:其他重要事項 (第一款:未修正,略) 二、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經申報生效尚未發行者,若須修正原辦法內容,應經董事 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後始得發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 授權董事長修正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 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追認後始得發行。 三、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實際發行後,若須修正原辦法內容,應經本公司釐清其適 法性暨對股東與員工權益之影響,於不損及股東權益之前提下,與員工協商 後為適法之處理,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 同意後始得生效,並提報次一股東會報告。 四、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本辦法已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已與獲授予之員工進行 協商處理,本修正案並將提報次一股東會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