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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8)凱鈺-凱鈺財報不實民事求償案-高院更一審判決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被告: 本公司等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金上更一字第9號判決 4.事實發生日:115/01/21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投保中心於民國106年就本公司吳前董事長所涉案件 ,對本公司、本公司時任董監事及經理人提出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6.處理過程:本案前經最高法院發回高等法院更為審理後,高等法院今日以判 決駁回投保中心上訴。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營運活動正常,而本案對本公 司財務及業務尚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 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