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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23)奧義賽博-KY創-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第二次買回庫藏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8/04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99,518,938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5/08/05~115/10/02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4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57.00~122.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19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665,000 11.申報前五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1)實際買回股份期間:115/05/12 ~ 115/07/03 、預定買回股數(股):665000 、實際已買回股數 (股):665000 、執行情形(實際已買回股數占預定買回股數%):100.00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無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本公司業於115年8月4日董事會決議通過買回400,000股。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奧義賽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 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 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5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半年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本公司員工及子公司 員工(所稱「子公司」係指直接及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 司),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受讓之對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至認購繳款截 止日期間主動申請離職(或留職停薪)者,或經公司通知資遣或解僱者,喪失認購資格。員工於繳款期 限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論;認購不足之餘額,可於下次認購作業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並依 認股人身分提報審計委員會或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議後呈報董事會決議。 第五條 本公司考量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個人績效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訂定員工得受讓股 份之股數,實際具體認購資格及認購數量由董事會決議,不得授權董事長決定。惟轉讓對象具經理人 身份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後,再提董事會決議;轉讓對象非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提報 審計委員會同意後,再提董事會決議。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 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並得加計資金成本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 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或減少)比率調整之,轉讓價 格計算至小數點後第1位,第2位後四捨五入。資金成本以台灣銀行一年期大額定期存款機動 利率為依據。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調整後轉讓價格=每股實際平均買回價格×(公司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時之普通股股 份總數÷公司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之普通股股份總數) 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 同。 第九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條 本公司庫藏股轉讓員工所產生之稅賦,均依照中華民國稅法規定辦理。 本辦法於民國一一五年八月四日訂定。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一、本公司於 2026年 8 月 4日經2026年第 4 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 分之一之同意通 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 400,000股 。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1.19%,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佔本公司2026 年第一季底流動資 產之6.03%,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 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 7人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依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評估意見,本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其決策過程具合法 性,價格區間之訂定及對公司財務狀況之影響在合理範圍內,尚無重大異常情事。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不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