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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6)技嘉-本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8/14 2.增資資金來源: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 3.是否採總括申報發行新股(是,請併敘明預定發行期間/否):否 4.全案發行總金額及股數(如屬盈餘或公積轉增資,發行股數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分): (1)發行總金額:實際發行總金額依存託憑證發行單位數及其價格計算之。 (2)發行股數: 本公司115/6/9股東會決議授權董事會於不超過50,000仟股範圍內以現金增資發行 普通股方式,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並授權董事會依股東會決議原則全權處理本次 參與發行海存託憑證事宜。 經本公司115年8月14日董事會決議通過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40,000仟股 至50,000仟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5.採總括申報發行新股案件,本次發行金額及股數:不適用 6.採總括申報發行新股案件,本次發行後,剩餘之金額及股數餘額:不適用 7.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8.發行價格: 暫定以(a)訂價日當日技嘉普通股於台灣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 之收盤價,或(b)訂價日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技嘉普通股於交易所收盤價 之簡單算數平均數為普通股參考價格。以普通股參考價格乘以每單位海外存託憑證所 表彰之技嘉普通股股數,再以訂價日當日新臺幣兌美元匯率換算為美元計價之海外存 託憑證基準價格據以訂定之。實際發行價格授權發行公司董事長與國外主辦承銷商視 當時市場狀況共同議定之;且以此單位發行價格換算為普通股股價不得低於前述普通股 參考價格扣除無償配股除權(或減資除權)及除息後之九成。 9.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依法保留發行股份總數10% 10.公開銷售股數:未定 11.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 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除依公司法第267條保留發行總數之10%由符合本公司 「員工認股辦法」認購資格之員工認購外,其餘90%業經發行公司民國115年6月9日 股東會決議,由原股東放棄優先認購權並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1規定全部提撥對外 公開發行,以充作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之原有價證券。至於員工未認購之部分, 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購或視市場需要列入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之原有價證券。 12.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 員工未認購之部分,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購或 列入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之原有價證券。 13.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有普通股股份相同。 14.本次增資資金用途:外幣購料 15.現金減資後再行募資之合理性及必要性 (募資當年度及前一年度有辦理現金減資者適用):不適用 16.其他應敘明事項: (1)依前揭股東常會決議,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之發行條件 (發行價格、發行股數及募集金額)、資金運用計畫、預計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 等相關事項,及其他一切有關海外存託憑證發行計畫之事項,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未來如因主管機關指示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因客觀環境需要變更時,亦授權董事 會全權處理之。為因應實際作業需要,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本公司參與發行海外 存託憑證之相關事宜,包括在發行額度內,視市場狀況確定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 股數、發行價格及增資基準日,與未來如因主管機關指示,或因法令規定或市場情況 改變而需變更時,向主管機關申請延期及暫緩或取消海外存託憑證之發行計畫。 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核可並代表本公司簽署一切有關本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 之契約與文件,及辦理一切相關事宜。 (2)國外承銷商待定,授權由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決定 (3)本案業經115年8月14日審計委員會審議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