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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大魯閣-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第四次買回公司庫藏股事宜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7/03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311,512,564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5/07/06~115/09/03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2,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10.60~24.85,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2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五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為兼顧市場機制及員工認股意願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本公司於115年7月3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上市上櫃公司 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買回本公司之普通股2,000,000股,並轉讓予員工認購。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大魯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110年3月25日修訂, 112年5月11日修訂
第一條 目的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 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 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均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 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轉讓期間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內,得一次或分次轉讓予 員工。逾期未轉讓部分,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第四條 受讓人之資格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半年且仍在職或對本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員 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本辦法所稱之員工,係指本公司 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包括海外子 公司)之全職員工,惟轉讓之對象於認股基準日至認購繳款截止日期間離職或留職停薪 者,即喪失認購資格。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 員工得認購股數,依員工之職等、服務年資、績效考核、員工貢獻度等標準訂定並須兼 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茲敘述如 下: 一、各次轉讓作業之認股基準日及認購繳款期間等相關事項,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依相關 規定另行核定。 二、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認購不足之餘額,得由董事長 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員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 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並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 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減比率範圍內調整之〔四捨五入計算至小 數點後第二位止〕。 調整公式如下: 調整後轉讓價格=每股實際平均買回價格 × 公司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時之普通股股份總數 ÷ 公司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之普通股股份總數 第八條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其他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 股份相同。 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股份,依公司法第167條之3之規定,限制受讓員工一年內不得 轉讓。 第九條 庫藏股轉讓予認購之員工,應依法繳納相關稅捐後始得辦理過戶作業。 第十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一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本公司董事會聲明本次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2%,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 公司流動資產之2.62%,不足影響本公司財務狀況及資本之維持,並已出具聲明書。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本會計師認為大魯閣預計買回其普通股股份之價格區間尚屬合理,買回普通股股份對大魯閣財務結構、 每股淨值、每股盈餘、權益報酬率、速動比率、流動比率及現金流量狀況等影響並不重大。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