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費斯特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洗錢防制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4年11月17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桑費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桑費斯特公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洗錢防制法第8條第5項、第10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及第13條第5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本會於114年5月間對桑費斯特公司進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專案檢查,發現下列缺失情事,顯示桑費斯特公司核已違反洗錢防制法相關法令規定: (一)對客戶審查措施有未辦理客戶風險評估、未瞭解客戶建立業務關係之目的及性質、未辦理交易監控並留存交易監控紀錄、未辨識及驗證客戶身分等情事。 (二)對紀錄之保存有未完整留存客戶往來交易憑證等情事。 (三)對一定金額之通貨交易有未依規定申報之情事。 (四)對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處理,有符合公司所定可疑交易態樣,惟未觸發警示且未進行調查等情事。
五、處分結果:依洗錢防制法第8條第5項、第10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及第13條第5項規定,處桑費斯特公司新臺幣150萬元罰鍰。(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