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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8)兆利-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修訂一一三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1.事實發生日:115/05/06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3/05/06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本公司於113年5月6日董事會決議發行一一三年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並公告發行辦法主要內容,於113年6月18日股 東常會決議通過。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考量市場整體經濟及環境變數,修訂一一三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2)修訂前條文: 第五條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既得條件及股份權利內容受限情形 一、未修訂:略。 二、未修訂:略。 三、既得條件: 1.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屆滿一年,且於各既得期間屆滿當日 仍在職及提供勞務服務者,將就每年依公司整體績效指標決定可授 與之總數內,再依據員工個人績效指標評核之結果,核定可獲得該 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股數。 (1)公司整體績效指標: A.公司既得期間屆滿之最近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合併財務報 表,視EPS決定當年度可既得之比例:EPS >8元,既得100%, EPS>7元,既得70%,EPS >5元(含),既得50%,EPS<5 元既得0%。 B.本項訂定之公司整體績效指標條件,倘因國際產經情勢驟變,非 本辦法制定時所能預期,且致公司經營發生重大影響時,得由本 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提案修正績效指標或既得比例,並經董事會 決議後,依據修正後指標為之。 (2)員工個人績效指標: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任職分別 屆滿一年、二年及三年之期限,與上述公司整體績效指標之同 一年度的員工個人年度績效指標考核結果,個人績效以年度最 終績效考核評等為A+(優良)者,獲配100%;為A(符合目標)者, 可取得當年度獲配股數的80%;為B(部分符合)(含)以下者,即 喪失取得當年度獲配股數之資格。 2.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分三年給付,於各年度既得日可既得之 最高股數比例分別為:屆滿一年:33%、屆滿二年:33%、屆滿三 年:34%。股份獲配採股為既得單位。 四、員工未達成既得條件之處理: 1.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三年內自願離職、遭本公司解雇或資遣、 退休、個人自行請調關係企業者,其之前獲配尚未既得之股份, 公司應向員工無償收回。 2.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三年內經由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者, 若於既得期限屆滿當日不在職,該次股數即由公司收回註銷。 3.若因職務調整,如晉升或轉任其他職務,則依新任職務的職責 及未來貢獻潛力,於員工獲配之未既得股數範圍內,由本公司 董事長重新核定其擔任新職務得獲配股數及取得條件。 五~七未修訂:略。 八、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成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如下:(一)員工獲 配新股後未達成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二)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成既得條件前,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 言、表決及選舉權等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 股股份相同,且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三)除前項因信託約定規 定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成既得條件 前,其他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股息、紅利、資本公積受配權、現金 增資之認股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四)既得期 間如本公司辦理現金減資等非因法定減資之減少資本,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應依減資比例註銷。如係現金減資,因此退還之現金須交付 信託,於達成既得條件後才得交付員工,惟若未達既得條件,本公 司將收回該等現金。 九、其他重要約定事項:(一)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須立即直接交付 信託保管,獲配權益亦屬信託資產,並由本公司或本公司指派之人 代表員工與股票信託保管機構簽訂信託契約。(二)自本公司無償配 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 公司法第165條第3項所定股東會停止過戶期間、或其他依事實發生 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此期間達成既得條件之 員工,其既得股票解除限制時間及程序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3)修訂後條文: 第五條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既得條件及股份權利內容受限情形 一、未修訂:略。 二、未修訂:略。 三、既得條件: 1.員工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自給與日(即增資基準日)起須於各 既得期間屆滿當日仍在職及提供勞務服務者,依據員工個人績效 指標評核之結果,核定各既得日可既得之實際股份比例與股數, 計算結果到股為止,未滿一股者無條件捨去。 員工個人績效指標: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個人績效以 前一年度績效考核評等為B(含)以上者,且工作成果達成本公司 所設定之個人績效標準,由公司與個別員工約定之。 2.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分二次給付,於各年度既得日可既得之 最高股數比例分別為: 自給與日起:50% 自給與日起,屆滿一年:50% 股份獲配採股為既得單位。 四、員工未達成既得條件之處理: 1.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自願離職、遭本公司解雇或資遣、 退休、個人自行請調關係企業者,其之前獲配尚未既得之股份, 公司應向員工無償收回。 2.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經由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者, 若於既得期限屆滿當日不在職,該次股數即由公司收回註銷。 3.若因職務調整,如晉升或轉任其他職務,則依新任職務的職責 及未來貢獻潛力,於員工獲配之未既得股數範圍內,由本公司 董事長重新核定其擔任新職務得獲配股數及取得條件。 五~七未修訂:略。 八、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成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如下:(一)員工獲 配新股後未達成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二)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成既得條件前,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 言、表決及選舉權等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 股股份相同,且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三)除前項因信託約定規 定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成既得條件 前,其他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股息、紅利、資本公積受配權、現金 增資之認股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相關作業方 式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四)既得期間如本公司辦理現金減資等 非因法定減資之減少資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依減資比例註銷。 如係現金減資,因此退還之現金須交付信託,於達成既得條件後才 得交付員工,惟若未達既得條件,本公司將收回該等現金。 九、其他重要約定事項:(一)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須立即直接交付 信託保管,獲配衍生權益亦屬信託資產,並由本公司或本公司指派 之人,全權代理員工與股票信託保管機構進行(包括但不限於)信託 保管契約之商議、簽署、修訂、展延、解除、終止,及信託保管財 產之交付、運用及處分指示。(二)自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 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公司法第165條第 3項所定股東會停止過戶期間、或其他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 間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此期間達成既得條件之員工,其既得股票 解除限制時間及程序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