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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5)研華-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2/26 2.預計發行價格:無償發行,發行價格為每股新臺幣0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不超過普通股4,000,000股,每股面額新臺幣10元, 發行總額共計新臺幣40,000,000元。 4.既得條件: (1)A類、分年既得制: 員工自獲配(即增資基準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於各既得期間屆滿時仍在職, 可分別達成該期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可既得股份計算結果到股為止, 未滿一股者無條件捨去): 自獲配屆滿1年:33% 自獲配屆滿2年:33% 自獲配屆滿3年:34% (2)B類、一次既得制: 員工自獲配(即增資基準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屆滿一年且於該既得期間屆滿前一 年度達成本公司所設定之個人績效目標者,可達成該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100%。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1)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遇有未符合既得條件者,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屬 該既得期間之股份並辦理註銷。 (2)其他各項情事(如員工離職、留職停薪、退休、死亡、職業災害、調職等)之處 理方式,悉依本公司訂定之發行辦法辦理。 6.其他發行條件:無 7.員工之資格條件: (1)以本公司與本公司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全職正式員工為限。所稱「控制或 從屬公司」,係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 九條之九第二項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之標準認定之。 (2)實際被給予員工及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工作 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等,由董事長核定 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惟經理人、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再提報董事會決議。非經理人、非具董事身分之員工,應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 ,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並將其獎酬連結 股東利益與環境、社會及公司治理成果。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以每股暫訂股價新臺幣300元計算,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 起二年內,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並假設全數達成既得條件下,預估 115年至118年間可能產生之最大費用化金額,共合計約新臺幣1,200,000,000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預估對每股盈餘稀釋於115年至118年度間共合計約新臺幣1.37元,整體稀釋幅度 尚屬有限,對股東權益應無重大影響。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依目前本公司流通股數計算,預計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占已發行股份總數0.5% ,對股東權益應無重大影響。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限制或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及本公司訂定 之發行辦法辦理。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1)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應立即將之交付信託且於既得條件未成就前,員工 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2)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期間應由本公司全權代理員工與股票信託/保管機構 進行(包括但不限於)信託/保管契約之商議、簽署、修訂、展延、解除、終止,及 信託/保管財產之交付、運用及處分指示。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1)如因法令修改、主管機關審核要求或客觀環境改變而有修正之必要時,授權 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2)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