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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1)順達-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修正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辦法
1.事實發生日:115/07/13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5/04/30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本公司於115年4月30日董事會決議通過發行115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一案,業經 115年6月11日股東會通過。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案要求,修正本公司115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 辦法部分條文,業經115年7月13日董事會通過。 (2)修正前條文: 第五條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既得條件及股份權利內容受限情形: (一)略 (二)略 (三)既得條件分為A、B類兩種 1.A類員工自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屆滿一年起於各既得期限屆滿仍在職,同時須符 合公司整體財務業務績效及個人績效評核指標,且未曾有違反與本公司簽訂之聘僱契 約書、廉潔承諾書及公司工作規則等情事,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依本公司 訂定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分配之,各期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 屆滿1年:3分之1 屆滿2年:3分之1 屆滿3年:3分之1 2.B類員工自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屆滿一年六個月起於各既得期限屆滿仍在職,同 時須符合公司整體財務業務績效及個人績效評核指標,且未曾有違反與本公司簽訂之聘 僱契約書、廉潔承諾書及公司工作規則等情事,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依本公 司訂定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分配之,各期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 屆滿1年6個月: 4分之1 屆滿2年6個月: 4分之1 屆滿3年6個月: 2分之1 (四)略 (五)略 (六)略 (七)略 (3)修正後條文: 第五條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既得條件及股份權利內容受限情形: (一)略 (二)略 (三)既得條件分為A、B類兩種,B類係指已認購本公司114年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其餘員工屬於A類。 1.A類員工自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屆滿一年起於各既得期限屆滿仍在職,同時須符 合公司整體財務業務績效即公司營業收入預算達成率70%以上(含)及個人績效在各屆滿 日前最近期個人績效D+以上(含)評核指標,且未曾有違反與本公司簽訂之聘僱契約書 、廉潔承諾書及公司工作規則等情事,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依本公司訂定 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分配之,各期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屆滿1年: 3分之1 屆滿2年: 3分之1 屆滿3年: 3分之1 2.B類員工自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屆滿一年六個月起於各既得期限屆滿仍在職,同 時須符合公司整體財務業務績效即公司備援電池模組營業收入預算達成率70%以上(含) 及個人績效在各屆滿日前最近期個人績效D+以上(含)評核指標,且未曾有違反與本公 司簽訂之聘僱契約書、廉潔承諾書及公司工作規則等情事,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 份比例依本公司訂定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分配之,各期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 之股份比例如下: 屆滿1年6個月: 4分之1 屆滿2年6個月: 4分之1 屆滿3年6個月: 2分之1 (四)略 (五)略 (六)略 (七)略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