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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35)邦泰-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團體訴訟民事求償更一審判決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前董監事(包含1位現任法人董事)、前經理人及會計師。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民事判決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2年金上更一字第2號 4.事實發生日:115/04/30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於105年7月,經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 保護中心(簡稱投保中心),針對民國95年邦泰前董事長未經董事會討論通過,違法 私自投資蘇州尚邦光電公司乙案等事,代投資人提起團體訴訟,總求償金額為新台 幣62,248,450元,訴請本公司需負連帶賠償責任。 107年10月25日經臺中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投保中心敗訴,駁回投保中心求償主張; 投保中心於107年12月26日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於5月27日宣 判,改判包括本公司、前董監事8人 (包含1位現任法人董事,此法人負責人已非原 負責人)、歷任簽證會計師3人及前經理人3人(目前均不在公司任職),共計15位求 償對象,應加計利息負賠償責任,求償金額為新台幣62,248,450元,依不同對象分 自105年7月及8月按年利率5%計算利息至清償日止,其中邦泰公司、紀○○、許○○ 、莊○○、林○○律師(莊○○之遺產管理人)、朱○○、呂○○、登財投資公司等 8人,需負100%連帶賠償責任;午○創研公司、俊○電化公司、徐○○、字○○等4 人,需負50%連帶賠償責任;嚴○○、(冰-水+余)○○、林○○等3人,需負20%連帶 賠償責任。本公司於109年6月16日向臺灣高等法院上訴三審,根據112年11月21日所 收到最高法院判決書,廢棄上述原二審命本公司及其他被求償對象應加計利息負賠償 責任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經115年4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宣判 駁回投保中心上訴及追加之訴,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6.處理過程:目前進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民事更一審判決。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案一審為投保敗訴,二審為投保勝訴, 三審廢棄二審判決發回更審,更一審為投保中心敗訴,在定讞前對公司財務業務暫無 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因尚未收到判決書及無法確定投保中心是否繼續上訴,後續視 實際情形進行妥適因應。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 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於115年4月30日收到律師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