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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2)鴻碩-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案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4/10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2年09月12日金管證發字第1120383220號令之規定之特定人及策略性投資人為限 4.私募股數或張數:不超過15,000,000股 5.得私募額度: 不超過15,0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之額度內辦理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並預計於股東會決議日起一年內一次辦理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私募參考價格之計算,係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訂定之: 1.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 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 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本次私募普通股發行價格不得低於上述參考價格之八成,其訂定方式符合現行法令規 定訂定,應屬合理,故無須檢附專家意見書。 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在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 會,視日後洽策略性投資人情形並參考本公司經營績效、未來展望及資本市場狀況決 定之。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改善財務結構及轉投資所需。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本公司藉由私募的方式向特定人籌募資金,以提高本次資金 籌募的時效性、便利性及發行成本等因素,私募具有迅速簡便之特性,及私募之有價 證券三年內不得轉讓之規定,將更可確保公司與策略性投資人之長期合作關係。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不適用。 11.參考價格:不適用。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適用。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 規定,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之轉 讓對象外,不得對其他對象再行賣出,並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在本次私募之普通股 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視當時狀況依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公開發行及上市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 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私募普通股之主要內容,除私募訂價成數外,包括實際發行價格、發行股數、 發行條件、募集金額、計劃項目、資金運用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未盡事宜, 未來如因主管機關指示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因客觀環境變更而有所修正時,提請股東 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2)除上述授權範圍外,擬提請股東會通過本私募案,並授權董事長代表本公司簽署一 切有關發行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契約或文件、辦理一切有關發行本次私募普通股所需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