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2887)台新新光金-本公司代子公司新光銀行公告與台新銀行合併基準日
1.事實發生日:115/08/12 2.公司名稱: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115/6/4新光銀行按「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 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四條之規定公告董事會(代行股東會)決議 與台新銀行合併。 (2)本次補充內容: 台新銀行擬以合併發行新股方式合併新光銀行。 雙方業已於115年6月4日經董事會(代行股東會)決議通過合併案與合併契約, 並業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5年8月10日金管銀控字第11502214832號函核准在案。 本次合併對價由台新銀行以每0.9505股台新銀行普通股換發新光銀行1股普通股之 換股比例發行新股予新光銀行股東。 另若新光銀行於合併基準日前一會計年度及/或當會計年度至合併基準日前一日之期間 有稅後淨利,則台新銀行應於合併基準日六個月後之相當日前,給付該期間稅後淨利 之七成予新光銀行股東作為或有現金合併對價。 經雙方董事長共同訂定合併基準日為116年1月1日,如後續有變更合併基準日之必要時 ,雙方董事會業已授權雙方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協調變更之,並辦理後續公告。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