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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3)力士-公告強茂股份有限公司不服113年民公訴字第7號案判決對本公司提出上訴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強茂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力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負責人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3年民公訴字第000007號 4.事實發生日:114/12/25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強茂公司認本公司行使美國專利權之行為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 嫌,而於113年對本公司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請求賠償新臺幣 3,000萬元。 (2)法院一審判決結果: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3)前述提告及一審判決已分別於113年5月30日及114年11月28日 發布重大訊息。 (4)強茂公司於114年12月19日提起上訴,求償新臺幣300萬元。 6.處理過程:如上所列。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強茂公司向本公司請求賠償 新臺幣300萬元。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委任律師積極應訴、答辯。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 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1)本公司於114/12/25收到法院文書。 (2)本案係針對本公司行使美國專利權之行為,詳細情形已於113年 5月30日發布之重大訊息說明。 (3)本公司為維護股東權益,將委請律師積極應訴、答辯。 |